金融全球化對國內金融機構發展之影響

::::::杜文禮、賴鈺城、 謝永清::::::

壹、緒論

一、研究背景及動機

金融全球化是目前經濟發展最主要的因素,但金融全球化帶給一個國家是經濟繁榮還是金融危機,還須端看一國整體金融體質來決定。的確,金融全球化帶來各地金融市場的整合,資金互為流通的結果,彼此資源配置達到最適化,帶動一國的經濟發展,當時韓國因遭遇亞洲金融風暴的襲擊,全國陷入不景氣中,必須由企業投資來帶動到全國經濟發展,但當時韓國境內貸款給企業之利率仍高,故企業轉往國外金融機構求助,取得較低利率的資金,經過政府及企業大幅度的投資,使得韓國脫離不景氣的狀況;金融全球化亦帶給危機迅速擴展,亞洲金融危機由泰國為起點,擴展到東亞及北亞,因金融全球化,索羅斯的資金可以大舉進入或撤出一國的金融市場,這就是俗稱「熱錢」,如果沒有金融全球化的因素,受到的金融災害亦不會迅速擴展。

我們雖然無法對金融全球化所帶來的任何結果先行預測,但可以透過金融改革建立良好的金融體質及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避開金融全球化帶來的金融危機,讓國內能夠享受金融全球化帶來的經濟發展,防範金融全球化所帶來的金融危機。台灣雖然在亞洲金融風暴襲擊中,政府處理得當,才沒有影響本國的經濟發展,但國內金融機構因競爭激烈,逾放比居高不下,獲利能力逐漸下降,難保不會有本土性金融風暴的發生,故政府提供一連串的金融改革,鼓勵金融機構合併,提高本身的競爭力,是否能夠因合併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實為一個有趣的研究主題。

二、研究目的

我國在2000年11月24日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作為同業合併的法源依據,提供租稅優惠措施等,以鼓勵金融機構進行合併,藉此以減少銀行家數、強化金融體質,但「金融機構合併法」限制銀行、保險與證券必須同業合併,Houston et al.(2001)研究美國64家大銀行在1985-1996年之間的資產規模超過四億美元併購案,探討銀行同業之間併購前後的結果,結果顯示,可以利用合併消除重疊的營業據點及員工,成本節省佔併購利得大部分,反而收益增加部分並不顯著,為了彌補利差縮小的窘境,唯有跨業至其他金融業別上,才能享有多角化的益處,故各國都朝向異業合併的修法,來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如歐洲以綜合銀行制度為主,英國以轉投資子公司為異業經營型態,美國、日本以金融控股公司來經營,而我國則獨尊美系,亦採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經營,而綜合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為最主要異業結合模式,本研究著重在這兩種異業經營的方向來研究,並以個案的方式來說明異業結合能夠提升其競爭力的證據。

貳、併購相關理論

金融全球化開放世界各國的金融大門,競爭的對象由當地的金融機構擴展到世界各國,為了擴大規模能夠跟外國大型機構一較高下,併購是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併購不但可以擴展市佔率,達到規模經濟降低生產成本,更可以提升本身的競爭力,來抵抗外國的大型機構入侵,故以併購來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併購相關理論分成兩大部分,分別為併購意義及類別,以及併購的動機來探討。

一、併購的意義及類別

併購(M&A,merger and acquisition)是合併(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的簡稱,因為牽涉到兩個不同的法人個體的權利義務問題,而有不同的併購型態的結合方式,此兩者皆是以取得或強化對某公司經營權與控制權所進行之財務活動。陳世承(2002)指出企業成長之主要方式為內部擴充(internal expansion),即利用資本預算程序決定投資方案,使公司的規模呈現穩定地成長;相對的,外部擴充(external expansion)則是激烈而迅速的成長方式,利用「併購」達成。一般將以併購方式取得某家公司主導權或經營權的企業稱為主併公司(acquiring firm),而將被取得主導權或經營權的公司稱為目標公司(target firm)。

廣義的合併是一企業將一個或多個企業納入其企業中,狹義的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獨立之公司,為了達成某種目的經雙方或多方同意依照該契約之約定及法律規定之程序,簽定合併契約結合為一。合併的方式可分為吸收合併(merger)與新設合併(consolidation)兩種。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即被併公司申請解散,而主併公司繼續存在,被併公司成為主併公司的一部分,當A、B公司合併,留下的公司可能只有A或B公司;新設合併,又稱設立合併,是指參與合併之所有公司同時消滅,而另外成立一家新的公司,當A、B公司合併,會產生C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吸收合併或是新設合併,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與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設之公司承受(陳世承,2002)。

黃偉峰(2002)將收購分成股權收購、營業收購及財產收購。股權收購是指收購公司直接或間接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之股票,來獲得目標公司所有權或經營主導權。營業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想要拿到目標公司經營的某種業務能力或權利,使收購公司有能力或有權利經營某種業務。財產收購是指收購公司依其需求,想要購買目標公司個別、具體之資產,是屬於一種財產的買賣行為。故財產收購無須承受目標公司的債務,而股權收購及營運收購則因其將成為目標公司之股東,必須承受公司一切的權利和義務。

合併與收購常合稱為併購,二者差異極大,收購是參與收購之公司或個人簽訂收購契約,由一方向另一方收購股票、營業部門或財產,來獲取企業之主導權或經營權,魏美玉(1999)整理合併與收購之差異包括下列數點:

(一)合併需依法,例如我國的公司法來進行,收購則經雙方同意並依各公司內部規定,例如經股東會同意即可以進行。

(二)合併後僅留一存續公司,參與合併之其他公司皆是消滅公司,收購後各公司仍屬獨立之法律個體,仍可繼續營運,並無消滅公司之情形。

(三)股東成員之改變:合併案下各合併公司之股東享有為存續公司股東之權利,收購案下各公司股東仍然維持原狀並不改變。

(四)合併、收購計價方式不同:合併案下需先計算各公司之實際價格以計算股權轉換率,收購案則只計算被收購之標的物價值即可。

合併與收購雖然在意義、法律規定、股東身分、計價方式上有所差異,但在取得經營權或主導權方式之部分作業,如尋求目標公司、評估、策劃等大多相同,且併購完成後之整頓及管理方面也有許多相似之處,故合稱為「併購」。

呂宏生(2002)在文獻探討中談論到,經濟學者將合併的型態分成四種類型,將這四種類型按照相關產業及業務性質來區分,茲分述如下:

(一)水平式合併(Horizontal Merger)

將相同業務的兩家公司合併,例如國內台新銀行與大安銀行合併,目的為了擁有更大的生產規模,可享有生產之規模經濟,增加在市場上之佔有率。

(二)垂直式合併(Vertical Merger)

併購相同產業上下游公司之關係,將所有有關的業務交給本身公司來進行,目的為了交易內部進行來減少交易成本,並取得技術。

(三)同源式合併(Congeneric Merger)

指相關產業但業務性質並不相同的合併,例如花旗集團併購旅行家集團,花旗集團主要在銀行方面的業務,旅行家集團主要在保險、證券經紀及投資銀行方面的業務,目的為了在相關產業上達到多角化經營。

(四)複合式合併(Conglomerate Merger)

完全不同產業的公司且業務性質不同的公司合併,又稱為多角化合併或集團式合併。但是涉入完全不相同的產業,會讓公司陷入業務不熟悉之風險中。

除了經濟學者分成四種合併型態外,魏美玉(1999)指出在實務上分類則是依照合併之背景、方式來作區分,以合併的背景而言,可分為消極性之合併和積極性之合併。

(一)消極性之合併

由金融主管機關主導或協助,將體質不好或有問題之金融機構合併於體質健全之金融機構,又可稱為「救濟式合併」,來防止問題金融機構影響國家經濟。

(二)積極性之合併

為了降低營運成本及擴大業務範圍,來達到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之效果,而自願找尋合適之對象來合併。

二、併購動機

為了瞭解企業內部併購的動機,伍忠賢(1998)指出主要在於提供企業、投資人、利害關係人,用於預測在不同併購的動機下,併購績效的可能發展,並預先採取應對措施。

伍忠賢(1998)將併購動機的結果,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股東財富有所增加,稱為「公司價值極大化」,以效率理論來說明;一種是買方經營者藉由併購來圖利本身,公司的價值不增反減,故稱為「非價值極大化」,以傲慢假說、代理理論來說明,茲說明如下:

(一)效率理論

透過併購其他企業,提升營運、財務、管理效率,以創造綜效(synergy)利益,合併後公司價值大於併購各公司價值之和,也就是1+1>2的效果。

1.營運綜效假說

(1)起動綜效

強調時效的掌握,例如能購買產品壽命週期中處於成長期的公司,可降低學習成本,能夠迅速掌握市場機會。

(2)狹義營運綜效

水平、垂直或複合性併購可促進營運綜效,水平式併購可降低重複營運據點;垂直性併購可透過上下游溝通、議價等交易成本降低;複合式併購發揮截長補短之效用。

2.財務綜效假說

(1)節稅

合併虧損的目標公司,使主併公司可利用虧損達到租稅抵減。

(2)風險減少

藉由多角化經營降低公司風險,降低公司資金成本,公司權益價值上升,提高舉債能力。

(3)資本利得

併購後公司股票上市賺取資本利得。

(4)評價理論

把公司當作商品來買賣,尋找價值被低估的公司,重新整理後,再予以出售。

(二)傲慢假說

經營者過於高估自己的能力,認為併購目標公司可以使主併公司轉虧為盈,因此付出高於市價的價錢或是踏入毫無相關的產業。

(三)代理理論

1.成長極大假說

只求併購目標公司讓主併公司快速成為集團企業,而不重視具體顯著的綜效數字。

2.自由現金假說

閒置資金過多,公司不甚考慮下,作出匆忙投資或過度投資的情況。

3.經營者個人風險分散

透過多角化經營,降低公司風險,取得良好的盈餘,藉此證明經營者的能力,以降低被解雇的風險。

將上面所提及的一些理論,整理在表一中:

表一  企業從事併購的動機理論

影響

動機

提出學者

價值極大化

一、效率理論

(一) 營運綜效假說

1.起動綜效

2.狹義營運綜效

(二) 財務綜效假說

1.節稅

2.風險減少

3.資本利得

4.評價理論

Williamson (1977)

Edwords (1955)

Lewellen (1971)

非價值極大化

二、傲慢假說

三、代理理論

1.成長極大假說

2.自由現金假說

3.經營者個人風險分散

Roll (1986)

Mueller (1969)

Jensen (1984)

Amihud & Lev (1981)

資料來源:伍忠賢(1998),「企業購併聖經」。

參、金融全球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因應措施

台灣對外貿易依存度極高,加入WTO後,資金流動會更加的明顯,故金融全球化會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影響有下列幾項:

一、存放款利率逐漸壓縮,獲利下降:

陳安治、施志調(1999)提及到現今銀行目前面臨成本面及收益面優勢的喪失,過去存款利率有限制,銀行家數也不多,銀行從存款戶所取得資金成本低,銀行放款利率極高,過去銀行的獲利頗豐,但自從新投資商品問世後,大筆資金移至新金融商品上,銀行為了取得存款來放款,故提升存款利率,成本面優勢逐漸喪失;籌資管道不侷限於銀行,漸漸有直接金融取代間接金融的意味,在收益面優勢逐漸喪失;加入WTO後,競爭更是激烈,銀行存放款利率逐漸被壓縮,獲利下降,從圖一來看可見一班:

圖一  銀行業ROE及ROA逐年趨勢圖

 

註:此比率不包含稅的因素,比率呈現負比率,代表當年沖銷呆帳後淨值為負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金融統計資料

因應措施:鼓勵本國金融機構設立海外據點

國內金融機構存放款業務市佔率小,故財政部鼓勵業者應該拓展國際金融業務,彌補國內存放款業務不足的部分,提升國內金融機構的獲利能力。

二、不良放款攀升,逾放比率提高:

表二、金融機構逾放比率        

單位:%

時間

總體

逾放比率

本國銀行

(含信託投資公司)

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在台分行

基層

金融機構

1996.12

4.15

3.74

3.70

1.00

7.10

1997.12

4.18

3.74

3.71

1.07

8.53

1998.12

4.93

4.41

4.37

1.64

10.57

1999.12

5.67

4.96

4.88

3.20

13.70

2000.12

6.20

5.47

5.94

3.22

15.68

2001.12

8.16

7.70

7.48

3.53

16.39

2002.12

6.84

6.39

6.12

2.36

15.37

2003.12

5.00

4.57

4.33

1.51

13.29

資料來源:1.1996-1999.9係金融機構業務統計輯要表,1999.12(含)以後係銀行Web申報營運資料明細檔

2.合作金庫銀行

從表二來看,國內金融機構的逾放比率令人怵目驚心,總體逾放比率最高還有達到8.16%,基層金融機構到2003年12月仍有13.29%,由於國內銀行競爭激烈,獲利能力下降,為了提升放款業務的市佔率,在放款檢視程序不像過去那樣嚴格,加上景氣處於低迷階段,國內銀行的資產品質逐漸下降,金融全球化的結果,國外大型金融機構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後,政府如未有良策來提升國內銀行的放款品質,此嚴重的問題還是會困擾國內的金融市場。

因應措施:完成相關金融法案的修訂

將2000年定為金融改革元年,在2000年11月24日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鼓勵同業合併,2001年6月27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提供異業結合的依據,提供租稅優惠的措施,藉以減少銀行家數,提升存放款業務市佔率;修定金融營業稅從2%到0%,提供給金融業者打銷呆帳,並設置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將總體逾放比率降至5%,目前已經收到實質的效果。

三、銀行中介功能逐漸式微

自從企業籌資管道不侷限在銀行後,銀行放款業務逐漸縮小,企業之前要取得資金,銀行必定是企業籌資管道,但直接金融的盛行,企業需要資金,只需發行股票、債券、商業本票等管道就可以取得資金,金融全球化後,可以在國外金融市場籌資,逐漸直接金融取代間接金融的意味,造成銀行的中介功能逐漸式微。

因應措施:透過異業結合的方式,彌補銀行間接金融業務式微的問題

我國已經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提供異業結合的依據,藉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可以經營銀行、保險、證券等子公司,原本可以經營間接金融的業務,成立金控公司後,可以經營直接金融的業務,彌補銀行間接金融業務式微的問題。

肆、各國綜合性金融機構

因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資訊技術的發展與金融創新之衝擊下,銀行因不滿於提供單純的存放款,在經營業務被壓縮的情況下,才有經營非銀行業務的想法,各國禁止跨業經營的法規撤銷後,漸漸引發異業整合之趨勢。就銀行跨業經營型態而言,主要有銀行直接內部兼營證券、銀行轉投資子公司經營、銀行控股公司及策略聯盟等多種類型,由於各國金融環境之發展有其歷史背景及文化,以致於金融跨業經營型態有所不同,如歐盟國家德國採取綜合銀行制、英國及加拿大採取轉投資子公司制度,而美國採取銀行控股公司制,1999年現代服務法通過後,則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來跨業經營,近年來國際性金融集團演進在整合趨勢上,其實務多已朝向控股公司發展。綜合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為主要異業整合模式,茲說明如下:

一、歐盟綜合銀行制度

綜合銀行制度以德國為主,綜合銀行在歐洲行之有年,當時德國正值產業革命,由於民間蓄積不足,銀行本身沒有足夠資金貸與企業,此時德國政府以新式銀行制度來協助企業發展,銀行不但能夠融通資金給企業,亦能夠幫企業取得資金,銀行從間接金融的角色跨足至直接金融的業務,奠定綜合銀行的基礎。此模式准許金融機構內部直接設立營業部門來經營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因屬直接結合,是整合程度最高的跨業經營模式,但全球並無真正的綜合銀行,德國與歐盟加以改良之結果,成為目前綜合銀行的模式,銀行要經營保險業務必須以銀行的子公司之型態為之,而不得像證券業務直接經營。德國綜合銀行架構圖如下:

組織圖

綜合銀行制度在歐盟地區普遍被運用,其優點如下:

(一)能提供多元化的商品,彌補銀行本業收益不足的部分,亦可減少銀行經營風險分散之效果,降低金融環境對銀行收益之衝擊。

(二)針對不同的金融商品,並配合消費者需求彈性,決定不同之價格策略,提升銀行的獲利力。

(三)共用現有人員、營業地點及營運設備,降低各項業務之每單位營業成本,達到規模經濟(Economy of scale)。

(四)擴大經營項目,提供客戶多樣化之服務,讓消費者能享受一次購足之服務。

至於缺點方面,則有:

(一)能夠提供客戶理財服務眾多,可能無法像專業銀行提供專精的服務品質。

(二)銀行與證券兼營,可能會引發內線交易或利益衝突。

(三)綜合銀行對市場主導能力較強,消費者的需求容易被忽略,權益容易被忽視。

(四)業務性質眾多,營運效率難以顯現,不利於營運資訊透明化及風險控管。

案例:德意志銀行併購美國信孚銀行

德意志銀行採行綜合銀行制度,但主要著重在投資銀行業務,在英美兩國投資銀行發展較為盛行,為了提升德意志銀行與英美投資銀行競爭的競爭力,近年來極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在1993年德意志銀行收購了英國投資銀行——摩根格林費爾(MORGAN GRENFELL),朝向世界級投資銀行之路邁進;在1998年12月1日,德意志銀行為了提升在美國金融市場的地位,以101億美元收購美國信孚投資銀行。德意志銀行專長於債券及外幣等業務,而信孚銀行擅長於資產管理及保管業務,收購信孚銀行後,資產總額達8240億美元,超越花旗集團合併旅行家集團合併的資產總額,當時資產總額為全世界最大。併購之後,由於業務互補性極高,可擴大德意志銀行的業務範圍,業務擴展到全世界,整合後可節省重複的薪資及營運成本,達到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並享受多角化所帶來風險分散,不但成功跨入美國市場,更提升與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

二、美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

美國、日本把控股公司制度發揮淋漓盡致,但美國、日本使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歷史背景而有所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原本美國是限制銀行跨州經營,但銀行業者利用併購其他銀行來達到跨州經營的目的,利用此方式規避法律的限制。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引發經濟大蕭條(the Great Depression),當時企業仰賴間接金融的比重高,所有的產業亦受到波及,造成百業蕭條及大量失業,為了解救美國經濟危機,在1933年實施格拉斯-史迪格法(Glass-Steagall Act),主要內容將商業銀行及證券業務分離,降低銀行營業風險(Business Risk),建立大眾對美國金融制度之信心。在這一段期間,銀行業者的力爭下,由禁止跨業至逐漸打破跨業經營的藩籬,跨業經營證券業務之比重逐漸放寬,在1999年11月12日通過「金融服務業現代法」(The Gramm-Leach-Bliley Act;GLB),將銀行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的限制完全解除。以投資子公司方式將銀行、保險以及證券等金融業務納入在同一個控股公司經營,本身金融控股公司只負責營運策劃及投資決策,而不參與經營業務,由旗下子公司負責各自的營運範圍,而美國金融控股公司之結構如下:

圖三  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架構圖

資料來源:鄭瑞真(2001),「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效率與風險評估—以我國銀行為例」。

案例:花旗集團與旅行家集團之合併案

花旗集團於1998年4月宣布吸收合併旅行家集團,花旗集團是全世界最大信用卡發卡銀行,客戶遍佈100多個國家,信用卡客戶高達4200萬,旅行家集團則擅長於保險、證券經紀以及投資銀行業務,合併後旅行家集團內的基金及年金的銷售,可透過花旗集團的行銷管道,為花旗集團每年至少賺進7.5億美元的年收入,旅行家集團的年金及保險因透過花旗集團的行銷管道,大幅降低旅行家集團的業務成本,提高旅行家集團的淨利,共同行銷的結果提高雙方的獲利能力;由於花旗集團的產品線略顯不足,合併旅行家集團後,增加集團內部的產品,業務範圍擴大;旅行家集團在合併前,缺少像花旗集團如此綿密的銷售通路,合併後透過花旗集團廣大的行銷通路,降低集團內的營業成本,雙方彼此都能享受到合併的益處,合併後整個花旗集團淨值報酬提升為24%,股價大幅攀升,每股盈餘每年以25%成長,發揮了交叉行銷(cross selling)、降低成本(cost saving)、資本運用效率化(capital efficiency)的3C效果。

(二)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將發動戰爭的原因歸因於財團壟斷民生資源,為了要抵制財團,日本政府在1947年3月訂定「獨占禁止及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控股公司及純粹控股公司之設立;由於修法過峻,已經影響日本戰後的發展,於是在1949年修法允許事業控股公司成立,但仍然反對純粹控股公司的設立;1990年代,整個日本呈現不景氣當中,日本橋本首相為了提升東京國際金融市場地位,在1996年11月進行「金融大改革」(Big Bang),外商金融業大舉入侵日本金融市場,為了提升日本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於1997年6月修訂「獨占禁止法」,首先准許非金融純粹控股公司之設立,在1997年12月12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允許金融純粹控股公司的設立。

自1998年實施以來,使得日本金融市場加以整合,目前有四大金融集團(瑞穗金融集團、三菱東京金融集團、日本聯合金融控股公司、三井住友銀行),不但解決金融機構過多的情況,更提供日本金融業優良之經營環境。純粹控股公司指母公司本身不進行營業,僅透過持股控制其他子公司,需透過特有子公司進行營業;事業控股公司指母公司本身進行營業,同時其持有之子公司亦進行營業,日本在1997年修訂「獨占禁止法」之前,是不允許純粹控股公司設立,其結構圖如下:

組織圖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優點方面為:

(一)對旗下子公司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有效建築營運防火牆。

(二)金融控股公司只負責資金調度與投資決策,子公司只須負責各專精的業務,充分達到專業分工之效果。

(三)由於來自兩個不同之法人個體,公司各自擁有管理制度及組織文化,較不會有管理之障礙。

(四)提供租稅優惠,增加轉換或合併之鼓勵效果。

(五)控股公司能與旗下子公司可盈虧互抵,提供連結稅制。

在缺點方面為:

(一)金融控股公司不得直接經營金融業務及非金融業務,須透過子公司,而成立子公司所花費的成本和綜合銀行相比,設立成本極高。

(二)旗下子公司有銀行、保險、證券其主管機關皆不同,造成監理機關不一致,監理上難管理。

(三)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交叉行銷,客戶資料互為流出,讓客戶有被強迫推銷之虞。

(四)任何一種業務性質和行銷方式皆有所不同,如要兼具銀行、保險及證券等全方面之管理人才難尋。

案例: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以及日本興業銀行之合併案

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以及日本興業銀行在1999年8月20日宣布共同組成瑞穗金融控股公司,合併之後資產總額可達1兆2500億美元,取代德意志銀行成為全世界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互相整合後,在未來五年內可節省17%的多餘的人力,可裁撤23%重複性的分行,並節省11%的營業費用,宣布過後的幾天,第一勸業銀行股價飆升了37.51%,富士銀行股價提高了28.02%,日本興業銀行則飆漲了32.11%,合併訊息徹底在股價上有所表現。但以併購的本質來講,並不是每件併購案都能圓滿成功,如果沒辦法提高金融集團的獲利能力,充其量只在失業率方面雪上加霜。瑞穗金融集團規模雖然大,但是在資訊系統以及企業文化上皆大不相同,因時間不足無法立即整合資訊系統,在瑞穗銀行第一天系統上線,卻發生客戶領不到錢或是重複扣款,瑞穗集團的客戶數多達3000多萬戶,影響日本全體經濟,瑞穗金融控股公司在這段期間損失了17億日圓,低估整合的複雜性,成立金融集團後必須思考在企業文化以及資訊系統方面的整合,才能降低合併時所發生的成本,提高金融集團的效率。

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 一、我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歷程

我國在立法上獨尊美系,與美日皆是採行控股公司模式,最主要的原因,綜合銀行其中一項的缺點銀行採取直接兼營證券容易引發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為了防止此缺點所引發的金融危機,而採取擁有良好防火牆機制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與美日採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歷史背景方面各有不同,但各國金融整合過程發現仍有共同相似的歷程,在陳安治、施治調(1999)文獻中指出各國金融整合過程發現:1990年代中期之前的金融整合,最主要的特徵為大部分為同質性的合併,發生在景氣衰退,金融危機之後,整合速度及幅度均較為緩和,在同業整合及加入市場這兩股力量的抗衡下,銀行家數相當穩定,再加上部份國家並未開放新參與者,當然無金融整合的壓力。19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中期,整合速度加快,但還是維持同業合併的特色。2000年代中期到現今,金融整合性質改變,除同質合併致銀行家數快速下跌,並開始有異業整合的型態出現。

在持續性金融創新導致商業銀行傳統中介機能出現式微的危機,陳安治、施治調(1999)更進一步指出,原本商業銀行傳統上是以存貸業務為主,存款是銀行最主要的負債,利息成本為主要的支出,早期法令對存款利率有嚴格的限制,如存款利率有不得超過5%的限制,使得銀行的資金成本較低廉,隨著經濟開放,各種金融商品因應而生,如1982年投資銀行創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MMF),讓小額投資人可以投資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來獲取更大的收益,銀行為了要吸引存款,只好提高存款利率,使得銀行成本面的優勢喪失。

銀行憑以生財的存款不但被其他金融創新商品所取代,商業放款亦逐漸被金融創新商品取代,如商業本票(CP)、公司債等,逐漸由間接金融轉變成以直接金融為主的型態(見圖五),影響商業銀行放款及收益的成長,造成收益面的優勢喪失。由於成本及收益兩個層面的優勢同時受到金融創新的衝擊,在傳統業務難以經營的情況下,異業整合的想法順應而生。我國在2002年加入WTO後,更多國外金融業者挾著大量的資源進入台灣,在國際大敵的衝擊下,需透過整合以資抗衡。

圖五  銀行業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比率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金融統計資料

為了補強「金融機構合併法」只能在同業範圍內整合的遺珠之憾,在2001年6月27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能夠跨業經營整合,達到經營效益,朝向「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化、監理透明化」發展。我國目前則朝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發展,表三對採行金融控股公司之美國、日本及我國作一比較:

表三  各國控股公司法之比較

項目

美國

日本

我國

法案

金融服務業現代法(1999)

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1997)

金融控股公司法(2001)

控股公司種類

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證券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控制性持股

持有銀行超過25%以上

至少須持有50%股權

持有銀行、保險或證券至少25%股權

業務範圍

與金融本質相關業務

銀行控股公司可經營銀行、保險、證券、創投等金融業務。保險控股公司保險、銀行、證券等金融相關業務。證券控股公司則無限制。

銀行、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外國金融機構及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連結稅制

上市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可上市

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皆可上市

金融控股公司上市,其餘子公司下市

資料來源:鄭瑞真(2001),「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效率與風險評估—以我國銀行為例」 。

二、我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況

2001年6月27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1日開始實施,在2001年先成立金控公司有富邦金控、華南金控、國泰金控及中華開發金控四家金控公司,2002年成立九家金控公司分別為:建華金控、復華金控、台新金控、新光金控、中國信託金控、兆豐金控、國票金控、玉山金控以及唯一上櫃的日盛金控,2003年成立第一金控,總計目前有十四家金控公司。由於資本額須達200億以上,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目前還有幾家公司正在申請中。由於1990年初,政府先後允許新銀行之設立,使得現今銀行劇增競爭激烈,資產品質下降,造成問題金融機構叢生,而政府積極立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過多金融機構的問題,但因為設立金控公司的進入障礙過低,而使目前已有14家金控公司,立法目的是否真能解決過多金融機構之問題,仍然存疑。表四彙整目前國內金控業的狀況。

表四  本國金控公司一覽表

金控

公司

實收資本額(N.T.億元)

主體企業

跨業經營的項目

掛牌上市日

銀行

保險

證券

其他

富邦金控

825.41

富邦

產險

富邦、

台北

富邦人壽

、產險

富邦

富邦投信

/富邦直效行銷

2001/12/19

華南金控

472.85

華南

銀行

華南

華南產險

華南永昌

華南永昌投信

/華南票券

2001/12/19

中華開發金控

1183.9

中華開發

中華開發

 

大華/菁英

 

2001/12/28

國泰金控

830.75

國泰

人壽

國泰世華

國泰人壽/國泰產險(東泰產險)

 

投信

創投

2001/12/31

玉山金控

250.54

玉山

銀行

玉山

 

玉山

票券/投信/創投/保險經紀人

2002/01/28

兆豐金控

1139.7

交通

銀行

交通/

中國商銀

中國產險

倍利國際

中興票券/

兆豐國際投信

2002/02/04

復華金控

289.44

復華

證金

復華

(原亞太銀)

 

復華證券、證金

金復華投信/期

貨/金復華證投顧/創投/AMC/財務管理

2002/02/04

日盛金控

225.71

日盛

證券

日盛

 

日盛

 

2002/02/05

(上櫃的金控公司)

台新金控

415.61

台新

銀行

台新

 

台證

票券/AMC/行銷顧問

2002/02/18

新光金控

237.72

新光

人壽

 

新光人壽

新壽

(原為力世證券)

保險經紀人、

新昕信託投資

2002/02/19

國票金控

211.99

國際票券

   

國票綜合證券

國票

2002/03/26

建華金控

374.81

建華

銀行

建華

(原為華信銀行)

 

建華

客服科技/保險經紀人/管理顧問/創投/行銷顧問/安信信用卡

2002/05/09

中國信託金控

676.17

中信銀

中信

、萬通

 

中信

保險經紀人

創投、票券

AMC

2002/05/17

第一金控

554.91

第一銀行

第一

明台產險

一銀   

建弘投信

2003/01/02

資料來源:(1)即時報紙標題索引資料庫;(2)中華民國證券發展基金會; (3)財政部金融局金融統計資料;

(4)14家金控公司之公開說明書; (5)本研究整理。資料截止日期:2004/03/05

目前最早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滿兩年了,大部分金控公司都能享受異業整合帶來多角化經營的益處,充分利用交叉行銷來販賣金融商品,達到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的效果,但目前成立時間過短,而且金控公司家數過多,必定會有一波大規模合併的風潮,等併購風潮穩定之後,才能真正看出併購所帶來的益處。

陸、結論及建議 一、結論

金融全球化的結果,逐漸打破國與國限制的藩籬,以往有政府全面保護下,只侷限國內市場的競爭,我國加入WTO後,除了國內競爭者外,國外競爭者亦大舉入侵國內市場,而國內金融市場也是兵家必爭之地,在政府過度開放及保護下,國內金融機構已經無法與國外金融機構競爭,而目前我國面臨的金融機構問題,跟日本金融問題的狀況相似,都是不良債權過高,獲利能力下降,為了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故採取一連串的金融改革措施。在金融改革過程中,我國跟隨美、日的腳步,在立法上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來跨業經營,盼能解決國內金融機構的陳年舊習;我國金控公司性質為純粹控股公司,其經營模式以旗下子公司經營各自專精的業務,而金控母公司本身則為資金上的調度及投資決策的評估,並訂定企業未來的發展策略,協助子公司之間業務互動,以利於共同行銷,有助於提升客戶深度及廣度。

成立金控公司可以達到下列幾個目的,在積極面方面:

(一)成立金控公司,能夠提高金融機構的獲利能力,提高市佔率,除此之外,藉由金控公司旗下之相關事業以利於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及設備共用等方式,組成多樣化金融商品,降低營運成本,達成範疇經濟(Economy of Scope)的效果,發揮金融多角化經營效益,利用旗下子公司的行銷通路,發揮交叉行銷(Cross selling)。

(二)整合後可擴大金控公司規模,達成規模經濟形成可觀的成本節省(Cost saving)。

(三)發揮資本效率化(capital efficiency)的效果,如果旗下子公司的資本未能有效的運用,交由金控公司作更有效率的運用,達到資本效率化,未來作為金控公司併購其他公司最重要的資本。

在消極面方面,因加入WTO後,隨之而來的是國外大型金融機構來台競爭,為了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金融改革刻不容緩,在積極面及消極面來看,都足以解釋我國為何從事金融改革。

目前我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門檻不高,故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但外資並不看好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能夠與美日競爭,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曾公開表示,以目前我國的市場規模,大概只能容許5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資產總額至少要有7500億新台幣,才有機會與國外大型金融機構競爭;雖然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家數有過多的情況,但在消除過多金融機構及提升獲利能力有顯著的成效,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曾表示,金控公司雖然有過多的情況,但跟過去開放新銀行造成競爭激烈的背景不同,由於之前財政部為了提升銀行的競爭力,而過度開放新銀行進入,造成目前金融問題弊端叢生,但目前設立金控公司只是把過多的金融機構整合,透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跨業經營,不但能夠減少金融機構過多的問題,而且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業者在整合階段,都能夠增加獲利能力的效果,提升市場競爭力,故與之前開放新銀行進入的背景是不同的,但未來仍要繼續併購,才有與國外金融機構競爭的機會。

本研究以德意志銀行併購信孚銀行,花旗集團併購旅行家集團以及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以及日本興業銀行之合併案,來說明跨業經營的確有達到預期的成效,但併購期間資訊系統的整合,企業文化是否能夠融合,都是併購案是否成功的重要事項,也是未來跨業經營應重視的因素。

二、後續研究建議

(一)本研究並未討論防火牆機制及監理制度,而這兩面向對整個金融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這兩個部分沒有做好,難保不會有另一波新的金融危機,進而影響金控公司的經營績效,如何繼續吸取美、日的經驗,應用到我國金融環境,值得後續研究者進一步去研究。

(二)企業文化整合決定此樁併購案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兩家公司的經營理念不同,在併購時必定會遇到企業文化不同的衝突,像之前台新銀行與大安銀行合併,台新銀行以消費金融為主,重視績效的銀行,而大安銀行以企業金融為主,在管理上比較人性化的銀行,後來在企業文化的整合上並沒有顯著的成效,引發大安銀行退職員工催討資遣費之事件,所以在整併之前,必須事先處理,如果等到合併後再處理的話,勢必會拖累未來的績效表現。

(三)成立金控公司最重要為交叉行銷的部分,讓客戶能夠在單一窗口購足所有的金融商品,達到交叉行銷的目的,勢必在整合期間須整合金控公司的資訊系統,並簡化作業流程,節省重複的成本,未來研究者可以朝向這個方面,研究資訊系統整合對金控公司績效表現是否呈現一定的關係。

(四)金控公司在整合初期,股價及獲利能力皆有上升的情形,但目前國內金控公司成立時間太短,且金控公司仍存有過多的問題,勢必會有一波併購的風潮,後續研究者可以加長研究期間,研究國內金控業者是否真正能夠達到預期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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