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四年八月.貨幣市場第九卷第四期
中國WTO入會承諾於金融業方面
:::王儷容:::
中國大陸於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WTO會員,而因其經濟體制及法制規定之特殊,在其入會時即同意WTO對中國入會承諾的執行情形成立特別多邊檢視機制,進行連續8年的年度檢視,並在第10年做最終檢視。故自2002年年初開始,我國、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及澳洲即密切注意其經濟發展及實際執行入會承諾之情形。
事實上,在WTO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TPRM)下,各會員國之貿易政策週期性檢討係根據各國在世界貿易所佔的比重,決定每個國家的修改頻率。包括歐盟在內之全球前四大世界貿易體係每二年檢討一次,其次之16大貿易體則每四年檢討一次,其他會員每六年檢討,開發程度最低之國家其檢討期間則可延長。在中國入會之時,中國就市場開放及貿易體制改善等相關事項做出符合WTO規範之承諾,並承受WTO既有的20餘個多邊協定義務。這些協議除了前述之承諾檢視機制外,尚包括有效期為12年之中國特別防衛條款,允許一WTO會員可對自中國輸入貨品激增,而致影響國內市場穩定時,可採行防衛措施;以及有效期為7年的紡織品特別防衛條款,及有效期為15年的以非市場經濟體估算傾銷之反傾銷措施等。
雖說美國與歐盟皆曾對於中國在年度檢討工作之表現,表示不滿,認為其未對WTO會員所提出的的關切給予確切的答覆,惟整體而言,中國已依承諾陸續進行各項開放,並陸續依美、歐、日及澳洲等國之關切事項有所回應;惟中國相關金融法規適用標準不一、審批程序耗時複雜,及資本要求過高等問題仍未完全解決,有待進一步檢驗。另外,中國入會三年來固然已執行大多數承諾,惟中國國有銀行體系多年來累積無數之壞帳問題,值得注意。
正如上述,雖仍有諸多項目進度落後,整體而言中國入會協議承諾涵蓋層面甚廣,而且中國在入會第1年內,相關承諾事項執行推動情形有著顯著之進展,包括制度面的修改及許多特定承諾事項。正如在2002年9月18日美國一場公聽會的業者所言:“…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需要時間及耐心的過程。體制、法制及各種規範所需要的改變,對中國人而言是非同尋常的,因其幾乎觸及中國經濟的所有面向,且中國極度分治的行政體系及廣大遼闊的幅員使得問題更加複雜…”,故可知:大部分企業界的代表們對在中國成為WTO會員後全球產業的實際及潛在利益上,保有很大的熱切期望。
依據中國外經貿部表示,中國中央政府為符合WTO規範,已檢視超過2,500項有關貿易之相關法規,且至2002年年中已刪除830項法令規範、修正超過325項法令及制訂118項新法令規章。在地方方面亦進行同樣工作,惟地方政府因需依據中央法令據以執行,故相關執行事項存在著時間落差,尤其是西部地區。中國領導階層就WTO入會承諾所做的努力,整體而言受到肯定,但如美國所指出者,仍有一些值得提出檢討:
1.透明化的執行:中國對新法令規範確實做出許多改進,惟當一些部門及政府機關在訂定法規,就提供公共意見之管道及設立WTO諮詢點做出努力時,其努力卻被整體的不確定及不一致性所抵減。
2.中國承諾執行的問題:部分肇因於不同部門間缺乏協調,以及中央及地方法令執行不一致。在此方面中國雖已有改善,惟在其他方面則因涉及中國內部之關切利益,及避免直接面對國外競爭而有執行上之問題,故這些問題仍值得各界持續予以關切。
此外,由於我國亦積極參與對中國TRM的多次提問,各國對我國之提問印象深刻,舉例而言,美國與墨西哥已主動提出期盼與我方加強合作之請求。惟不單是針對臺灣,中國對於美國、歐盟、日本等的詢問也常以各種理由敷衍,若非實問虛答,即是對後續問題不再作說明,要求提出書面資料,甚至認為雙邊管道很暢通,TRM並不重要,會員國對這種現象感到非常失望。
在服務業部門方面,中國在特定行業及水平承諾上均有承諾。特定行業承諾方面,中國承諾在各級政府減少現存市場進入限制以開放服務業部門,特別是美國認為比較重要的部門,如銀行、保險、電信及專業服務等。在水平承諾方面,中國承諾現有外國業者,在相關合約、股東協議或已發執照授權之服務提供等中有關所有權的條件、業務的運作與範圍等,於入會時,應不受到更多限制。由中國執行服務業貿易承諾中主要服務業之分析將可看出,在中國逐步開放服務業市場時,仍存在對外資進入之障礙,惟隨著開放腳步之推近,各行業亦已成功吸引外商至中國投資,料此開放趨勢將會持續發展。
以下,本文將集中針對金融業部門進行分析:
(一) 金融控股公司在銀行業綜合經營已成為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下,中國在銀行、證券、保險諸業之間,目前已初步建構多種形式之業務合作平台,如銀行與證券業間之合作已涵蓋外部一般常規及分工型創新合作業務;以及保險公司產品由銀行專門代理銷售等。預計在三、五年內,中國將有更多金融控股集團形成,其銀行業並將逐漸與國際金融接軌,可望提供外資銀行極佳發展空間。
在各國之檢討方面,來自美國的文件指出:中國保監會尚未發布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的規章,即在何種架構下公司個體可以透過單獨的經營的公司提供保險,銀行業和証券服務的結合。不過,中國保監會已經允許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故美國請求確認外國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令規章 (詳見WTO文件S/FIN/W/40) 。
(二) 銀行在中國入會前,中國已允許外國銀行在特定的城市進行外匯交易。另外,雖然已允許外國銀行以試點方式來進行人民幣之交易,但該項試點只限於二個城市(上海及深圳)。惟中國之入會承諾已然加速開放之腳步(如下表)。
中國入會承諾情形-------銀行部分
開放時程 |
設立條件及型態 |
地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
入 會 時 |
設立條件: 1.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 2.設立外國銀行之分行: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 3.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金融公司: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 4.經營人民幣業務:提出申請前,已於中國大陸經營業務達3年,且連續2年獲利。 |
立即允許外資銀行在現有業務範圍基礎上增加外幣兌換、同業拆借、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業務。並逐年擴大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範圍。 地域範圍: 外匯業務:無區域限制。人民幣業務:限於上海、深圳、天津、大連等地提供服務。 業務範圍: 1.一般銀行業務:存放款、金融租賃、所有支付及匯劃服務、保證及承諾、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2.其他金融服務:由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者提供與轉讓金融資訊、金融數據處理及相關軟體;上述所列所有活動進行之諮詢、中介及其他附屬服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之汽車融資。 客戶範圍: 除人民幣業務的區域限制及客戶限制外,外國金融機構可與外資企業、非中國籍自然人、中國籍自然人及中國企業進行外匯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 |
入會 2年內 |
允許外資銀行向大陸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 |
由第一年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擴大至開放濟南、福州、成都與重慶。 |
入會 5年內 |
1.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允許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 |
地域範圍:無限制。 客戶範圍:人民幣業務可對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
在中國入會後承諾執行情形上,中國人民銀行在2002年2月1日開始實施《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多項相關措施。中國開放外資銀行可以獨資銀行、外銀分行及合資銀行等三種型態存在,除合資銀行外,外國申請者均應先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滿兩年後始得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升格為獨資銀行或分行。增設分行應於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之日起一年後提出,每增設一分行應至少撥付等值1億元人民幣之自由兌換貨幣作為營運資金。
在銀行業管理方面,中國為進一步深化銀行業改革、加強銀行業監管、保障銀行業安全與穩定運行,在去年4月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銀行業之職能獨立出來。
此外,2002年12月1日起,中國當局進一步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及武漢5個城市,為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之地域。2003年12月1 日再擴大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之地域至濟南、福州、成都、重慶,使開放人民幣業務之城市增加至13個。2004年12月1日,銀監會宣佈,按照其承諾在昆明、北京、廈門三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同時提前一年在西安、瀋陽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此舉使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進一步擴大,達到18個城市。
依中國官方統計,截至2005年1月為止,銀監會已批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廈門分行等外銀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使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機構總數達到116家,占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總數的50%。與2001年底相比,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機構總數增加了70家。
在各國之檢討方面,從2004年十月間針對中國金融業入會承諾執行情形,WTO金融貿易委員會已展開首輪審查會,中國外經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駐日內瓦代表團合組代表團出席,嚴陣以待。美國、歐盟、日本、瑞士、加拿大等會員及我國代表團均提出書面質詢,並由會場與中國官員口頭應答。由於當時尚未到達完全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時點,各國所提問題多集中在中國之相關金融法規不夠透明、審批程序耗時複雜、資本要求遠高於國際標準等,妨礙外國金融機構之市場進入與營運;在雙邊會議中,美國、歐盟已呼籲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審慎性要求重新考慮,以符合國際慣例(S/FIN/W/40、S/FIN/W/39)。惟可以想見,當時間愈接近2006 及2007 年,TRM 的焦點必愈將集中在外銀人民幣業務是否如期全面開放上。
(三) 保險中國入會時,承諾在3年內全面對外開放保險業,開放範圍包括外資可提供服務之業務、對象與地域範圍,以及外資設立獨資或合資公司等。去(2004)年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壽險公司並可對外國人及中國人民提供健康險、團體保險及退休/年金保險。同時隨著地域限制逐步取消,將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外資股權方面,大規模商業風險保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航空、及運輸保險之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以下簡稱”保險經紀”),此外在今年可提高外資股權至51%。目前我國保險業者已有15家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並有1家已在中國設立合資人壽公司,另外亦有一家即將設立獨資產險公司。以下先就中國入會承諾情形進行簡析。
中國入會承諾情形-------保險部分
開放時程 |
外資股權 |
設立條件及型態 |
地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
2001年12月 |
壽險: 不超過50% 非壽險: 不超過51% 保險經紀: 不超過50% |
執照核發:將無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 設立條件: 除保險經紀公司外,申請者需有30年經驗、申請前一年總資產高於50億美元;保險經紀公司資產總額應高於5億美元。 連續2年在中國設置辦事處; 組織型態: 1.非壽險:分公司或合資公司。 2.壽險:合資公司。 3.保險經紀:合資公司。 4.再保險:分公司、合資企業或獨資子公司。 |
地域範圍:外國壽險、非壽險公司及保險經紀業,可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及佛山提供服務。 客戶及業務範圍: 1.壽險公司:對外國人與中國公民提供個人保險。 2.非壽險公司: 提供無地域限制之「總保單」保險/大規模商業風險保險; 提供境外企業保險及中國境內外資企業之財產保險、相關責任保險及信用保險。 3.保險經紀公司:可提供「總保單」業務。 4.再保險:可提供壽險及非壽險之再保險服務,無區域限制。 分保:就非壽險、個人意外險及醫療險種的所有業務向中國指定再保險公司進行20%的分保。 |
2002年內 |
保險經紀公司資產總額應高於4億美元。 |
分保:由20%降為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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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內 |
非壽險: 100% |
非壽險公司:可成立獨資子公司,取消公司型式限制。 保險經紀公司資產總額應高於3億美元。 |
地域範圍:增加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及天津等城市。 客戶及業務範圍:非壽險無限制。 分保:由15%降為10% 。 |
2004年內 |
保險經紀 公司:51% |
地域範圍:無限制。 客戶及業務範圍:壽險公司可對外國人及 中國人民提供健康險、團體保險及退休/ 年金保險。 分保:由10%降為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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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內 |
保險經紀公司資產總額應高於2億美元。 |
不再強制分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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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內 |
保險經紀 公司:100% |
保險經紀公司:可成立獨資子公司。 |
另外,中國亦承諾將確保證照核發許可程序及規定不會造成市場進入之障礙,亦不採非必要之規範而對貿易產生限制效果。
入會後,中國發布多項管理外資保險公司之規定,如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國境內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保險經紀公司經核准可提供直接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同時生效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亦對外資保險公司設立條件、組織型態及營業範圍等有所規範。
2002年初中國同意美國業者在北京、蘇州、天津設點,較原承諾時程提前2年;在2003年開放重慶設點,較承諾時程提前1年。另配合入會承諾,保監會發布第59號公告,自2003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除法定保險業務以外之全部非壽險業務。
在WTO會員關切下,中國於2002年10月28日公布完成《保險法》之修訂,並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之保險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另為因應保險管理需求隨保險公司快速成長而日增,保監會於2004年5月13日公布修正後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並自6月15日起開始實施。新《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降低市場進入門檻、放寬區域限制,並提高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為20%;取消保險公司全國性及區域性保險公司之區分;降低設立保險公司最低資本要求由人民幣5億元降至2億元,及降低在每一省、市或自治區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註冊資本要求,由人民幣5,000萬元降為2,000萬元;當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時,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資本。大陸降低市場進入門檻可望提高潛在投資者入股保險公司之意願,且新《規定》未禁止銀行入股保險公司,可大幅增加未來銀行、保險跨業經營之可能性,有助金融集團成形;惟銀監會目前尚未准許銀行投資保險業。
另為適應對外開放與經濟發展之需要,保監會於2004年制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今年6月15日開始施行。《實施細則》明示台灣、香港及澳門地區之保險公司適用同一規定,亦首次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進行明確之規定。此外,爲了規範對人身保險公司開發産品之審核及備案管理,保監會於2004年6月29日公布《人身保險産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提供中國保險公司申報保險産品之程序及審核之詳細規範,顯示中國已逐步朝完善管理制度方向進行。
到了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監會宣布向外資開放團險業務;2005年1月12日,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在北京與3家中國企業分別簽署了團體保險單,成為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內地首次簽署的團險單;當日,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簽下了上海壽險市場上第一張外資團險保單。
在各國之檢討部分,由於中國同意入會三年內逐步取消所有型態保險經營者之地域限制,及放寬外國公司之股權;故中國保監會在入會後發布多項新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管理外資保險公司之法規。惟這些法規仍存有審慎性要求、透明化及設立分支機構三方面的問題:
1.在慎審性要求方面,其對資本之要求高過其他大多數的國家。此可能會限制外國保險業者安排合資企業之能力,及限制外國進入中國保險市場之發展能力(詳見WTO文件S/FIN/M/43、S/FIN/W/36)。
2.在透明化方面,法規仍繼續允許相當大的行政裁量權,故對欲進入中國市場之外國保險業者提供有限的確定性。雖然中國已同意僅基於審慎標準來核發新許可,不必受邀始可申請,亦不考量經濟需求條測試或許可證數量限制,但在許可程序上仍欠缺透明化(詳見WTO文件S/FIN/M/43)。
3.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中國承諾非人壽保險公司可在入會時在中國設立分公司,並隨地域限制之取消,允許保險公司於內地設立分支機構。然中國保監會堅持非壽險業者已在市場設立分公司者,如欲再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除非此保險業者係首次申請子公司,否則不被允許(詳見WTO文件S/FIN/W/40)。
(四) 汽車融資一般而言,各國對中國相關金融法規不夠透明、審批程序耗時複雜、資本要求遠高於國際標準等問題極表關切。美國及日本則另對汽車融資相關法規之制定時程表示關注。(S/C/N/260,包含關於管理汽車投資公司規章的訊息;S/FIN/M/43)。
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早已是外國各大汽車公司的目標。1993年,福特汽車信貸公司正式在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設立了北京代表處,開了外國汽車信貸公司入駐中國的先河;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就要進入全球一體化的競爭,單從汽車融資方面來講,現在通用、福特、德國大眾都在北京籌備開辦中國汽車信貸業務。明年,廣州本田雅哥、上海通用別克肯定會展開激烈的市場競爭,一份考慮周全的汽車信貸計畫將對各公司銷售計畫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有關人士認為,近幾年,合資企業汽車融資的競爭將主要來自通用、福特、大眾這三家。他們要拼的不光是產品本身的質量,信貸、融資公司的服務也是搶奪中國顧客的法寶。
中國第一次承諾入會時即開放其汽車融資部門予外國非銀行之金融機構,同時無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限制。然目前中國尚未對外國公司開放以上承諾,因此中國商業銀行仍為唯一可提供汽車貸款之金融機構。在2002年6月及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徵詢草案之意見。草案中對於資本及淨資產有過高之要求,且審核程序所需時間過長。美國在草案公開徵諮期間已分別就草案提出建言,且在10月服務貿易理事會中再度重申對本案之重視,並呼籲中國儘速完成此項草案。(詳見WTO文件S/FIN/M/43)。
之後,中國銀監會於2003年10月終於發布「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11月發布實施細則,規定非金融機構註冊資本需達3億元人民幣方符合申請資格,而申請設立之汽車金融公司,其實繳資本額必須達5億元人民幣,因此一門檻顯然過高,美國遂透過2003年11月雙邊會議,呼籲中國大陸金監會重新考量前述資本額要求,並強調金監會應加速處理許可申請。2004年1月,金監會許可1家美國汽車公司及2家外國汽車公司設立非銀行汽車融資公司。接著,美國持續透過雙邊會議及2004年11月WTO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會議之TRM議程,要求中國大陸應提高外資進入中國大陸汽車融資市場之機會,特別是降低資本額要求,使中小型企業也能進入該市場,此一要求受到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和日本的支持。2005年,美國政府將與業者合作,持續觀察此一進展,以確保中國大陸確實履行入會承諾。
(五) 證券業首先,中國在證券業上之入會承諾大致如下所示:
中國入會承諾情形-------保險部分
開放時程 |
外 資 股 權 |
業 務 範 圍 |
入會時 |
在中國設有辦事處之外國證券業者可成為中國所有股票交易所之特別成員。 外國證券業者可無需透過中國仲介商,可直接從事買賣「B股」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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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3年內 |
外國證券業者可設立合資企業,其股份不得超過1/3。 |
合資企業無須透過中國中介機構,可直接從事承銷A股,及承銷與交易B股及H股、政府公債與公司債、基金發行等相關業務。 |
至於入會後,中國證監會更在2002年6月1日發布第八號令《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該規則共計28條,主要係規範外資證券公司註冊門檻及營業範圍等。其中第26條特別說明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亦比照適用該規則。根據新規則,自2002年7月1 日起外資可以參股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此與中國承諾入會3年內開放外資成立合資企業相符合。在外資持股限制方面,亦與入會承諾相符,即外資不得超過1/3。在經營業務方面,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直接從事承銷與經紀業務與入會承諾3年內開放相符,業務範圍擴及於所有B股(包括境內及境外),較承諾為廣。中國承諾於入會時,在中國設有辦事處之外國證券機構可成為中國所有股票交易所之特別成員、外國證券業者無需透過中國大陸仲介商,可直接從事買賣「B股」,惟該二項承諾尚未見相關法令出籠,是否依入會承諾履行,仍需觀察及注意。
目前,中國在外資進入證券業務方面尚存有若干限制,依2002年3月修正發布之《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外資投資證券業仍屬限制項目。目前外資證券公司可以參與境內B股巿場及境外巿場的交易,惟需透過中國仲介商,以佣金分成的方式買賣B股,另外資證券公司尚無法參與A股買賣。此外,仍有若干限制如下:
a.在成立參股證券公司方面,仍有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之限制,且境外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3。
b.參股證券公司之境外股東所在國家之證券監管機構須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之監管合作關係。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在所在地國家具有合法之證券經營資格,且經營金融業務達10年以上。
在各國之檢討方面,美國代表曾提出:根據中國証監會(CSRC)向合資企業資產管理公司講話所出具的規章, 外國公司必須有資本的至少3億元民眾幣作為一共同風險投資商具備資格。由於這金額比在任何其他國家為高,故當其他國家認識到資產管理公司不需要資本儲備保護投資者時,這特高的資本要求即可被視為妨礙外國公司之市場進入(詳見WTO文件S/FIN/W/40)。
中國於2001年年底加入WTO時,即與我國極為類似地受到各WTO會員國相當大之雙邊談判壓力,故於金融方面做出逐年但卻相當大之開放。而在其進入WTO三年以來,除了各國提出之中國相關金融法規適用標準不一、審批程序耗時複雜,及資本要求過高等問題仍未完全解決外,在金融方面已大多依承諾陸續進行。然而,近年來中國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高速擴張,已然帶給中資銀行相當大之競爭壓力。
中國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高速擴張相當引人注目,截自2004年6月底,上海外資銀行人民幣資產總額已達610億元,普通貸款304.89億元,存款371.41億元,同比分別增長51%、7%和96%。目前,在滬外資銀行人民幣稅前利潤占其總稅前利潤的比重從2001年的15.56%增長至2003年的52.12%,已經超過一半。從全國情況看,外資銀行的高速擴張也非常明顯。截自2004年6月底,中國外資銀行的人民幣資產總額為844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9%,其中貸款488億,增長18%,而全國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餘額同比則僅增長16.3%;此外,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48億,同比增長96%,遠遠高於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17.1%的增幅。2004年1-6月,中國在華外資銀行機構盈利總計2.67億元。
更重要的是,在高速增長的同時,外資銀行保證了資產質量和嚴格控制了經營風險。截自2004年7月底,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為643億美元,其中貸款301億美元,不良資產率只有1.5%,不良貸款率僅為1.59%,而且還在逐年逐月下降;而在不良貸款率最低的上海,中資銀行9月末的不良貸款率即便降至歷史最低水平,也仍有4.35%。不過,上述數據為中國官方發表訊息,其真實性仍待市場檢驗之。
在保險方面,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保險市場逐步放開,外資保險機構紛紛進入中國市場,並加快增資設立分支機構之步伐。截至2004年5月已有37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65個營業機構,超過中資之數量。此外,尚有19個國家及地區之128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192個代表機構及辦事處。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數量雖已占中國保險公司數量六成多,惟中國市場整體占有率僅2%至3%,然在上海、廣州等城市成長快速,占有率已增至12%、17%。
另根據東方網指出,直至今年年初,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有61家,中資保險公司24家,外資37家。從數量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已超過中資。另從資產增幅速度來看,外資保險公司的總資產已從1999年的44億元增至2003年的197.8億元,不過中資保險公司則仍佔有絕對的市場份額-----無論壽險產險都佔有97%以上的份額。顯而易見,中資和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愈來愈激烈,而這競爭不僅是市場份額與數量的競爭,更是人才的競爭。隨著地域限制之取消及人壽保險經營項目之擴大,未來進入中國之外資保險公司仍將繼續增加,其所帶來之服務項目及管理制度亦將對中國中資保險公司產生相當之影響。
(二) 中國對外商銀行「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限制業務範圍相結合」的政策中國在未加入WTO之前,外商銀行在中國受到「」超」國民待遇與「低」國民待遇並行的對待,當時外商銀行所受到的業務限制主要是人民幣的業務,而外商銀行的主要優勢在於外幣業務方面。就投資業務而言,只要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外商銀可以經營外匯投資的業務,但卻不允許中國本地銀行在中國境內從事信託投資、股票、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在地域範圍上,外商銀行允許提供外匯的異地服務,中國本地銀行則被禁止。在一些中間業務中,如信用卡業務,中、外銀行所享受的待遇也有很大差異,外商銀行在結算佣金、服務範圍、稅負上享有優惠。此種情況來自於中國在金融改革,中對外商銀行堅持「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限制業務範圍相結合」的政策。在改革過程中,中國各地區對引進外商都持積極的態度,往往對外商銀提供寬鬆的經營條件,這就在客觀上加深了競爭的不平等性,極大地削弱了中國本地銀行的競爭能力;因此,嚴格的業務範圍限制,遂成為防止外商銀行控制中國金融市場並形成壟斷勢力之因應,這種做法不僅減弱了金融體系中的創新力量,而且還被指責為「政策歧視」,影響中國加入WTO的時程,但開放上述的業務管制,在目前中國本土銀行國際競爭力仍不足的情況下,卻勢必對中國本土銀行造成衝擊,中國政府正面對相當大之政策挑戰(Whalley(2003))。
總結上述發現,逐步開放金融服務市場是目前爭議性最大的。一直以來,中國銀行體系之角色與定位係在於為國有企業資本化提供服務,另一方面由於中國銀行業長期受到政府保護,對中國國有企業放款對象通常不加以詳細盤查考慮,導致不良債權過高造成逾放比過大,如果在金融市場開放後,可能面臨外商銀的競爭與衝擊;此因外商銀有良好的授信系統,可以判斷貸款對象是否有充足能力償還貸款,致減少面臨呆帳的比例,所以就放款能力來說中國本地銀行是不如外商銀,更不用說管理信用風險能力,因此競爭結果最後可能導致中國本土銀行業的消失,之後失業等問題亦將接踵而至,故有些學者認為中國在加入WTO之後,考慮以上因素,會對外商銀進入中國市場會有法規設限(如資本額或持股比或年數等)或以其他(如控管執照之發放)門檻規避;此一預言如下所述者,果真實現。
(三) 中國金融開放開始踩煞車今年四月中,中國銀監會史副主席在北京“第一屆金融改革高層論壇”上透露,銀監會正在研究“外資銀行入股中國大銀行將不能超過兩家”的有關規定,以及如何借鑒國際經驗採用適當的方式來控制外資銀行進入的速度和資產擴張的規模。舉例而言,匯豐銀行已經入股中國的大銀行之一交通銀行,故就只能再入股一家中國的大銀行。這是中國政府在近年來積極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戰略投資者過程中,為保護中資銀行,明顯開始踩出煞車,值得各界持續觀察。
事實上,中國當局在2001年12月公佈的新「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隨後在2002年2月公佈的施行細則中,對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途徑即已大舉提高其門檻,並限制其增設據點的申請以及審批時程。從新公佈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與中國對入世所做的開放金融業承諾事項,兩相比較之下,可發現存在著明鬆暗緊現象(簡永光,民國九十二年),茲列舉如下:
1.新增分行必須在上一家分行獲准後一年,才得提出申請。而上一家分行的審批時間(包括受理、審批、籌建)可能長達半年。
2.每增設一家分行,至少必須再匯入人民幣一億元以上的等值外幣,作為營運資金。
3.境內所有分行的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母行資本額的60%。
4.要開辦人民幣業務,必須先開業(已有分行)三年以上,而且前兩年必須連續有營利。
5.匯入的營運資金,依照目標客戶別(外資客戶或當地客戶)、承做幣別(只做外幣或兼做人民幣),以及開辦業務總類(只做部分業務或是承做全部業務),大量提高標準。從最陽春的一億元人民幣(只做外籍客戶的部分外匯業務),到全方位的十億元人民幣(對各類客戶承做本幣與外幣的全部業務)不等。
6.匯入的營運資金,不管是外幣部分,或轉成人民幣的部分,都必須提30%以六個月期以上的定存型態,存放於中資銀行,或購買國債。
面對以上提及之挑戰,再加上中國入會三年來固然已執行大多數承諾,惟中國國有銀行體系多年來累積無數之壞帳問題,相當值得注意。中國確實需好好面對國內銀行業在體系中將來的角色定位問題,針對其功用做一調整。總而言之,雖說中國存在以上所述之各種劣勢,但透過長期下來與國外金融企業之良性競爭,進而有效地改善其原先不良之體質,或許將成為中國銀行及整體金融業轉危為安之關鍵。
正如本文所述,中國中央政府為符合WTO規範,已檢視超過2,500項有關貿易之相關法規,且至2002年年中已刪除830項法令規範、修正超過325項法令及制訂118項新法令規章。在地方方面亦進行同樣工作,惟地方政府因需依據中央法令據以執行,故相關執行事項存在著時間落差;換言之,由於不同部門間缺乏協調,導致中央及地方法令執行不一致。在此方面中國雖已有改善,惟在其他方面則因涉及中國內部之關切利益,及避免直接面對國外競爭而有執行上之問題,故這些問題仍值得各界持續予以關切。
2005年是中國入世第四年,屆時中國大部分行業的過渡期已然結束。從2005年1月1 日起至2006年年底,中國要實現所承諾的行業的全部開放。值得注意的是,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國在過去的三年中並沒有積極地參與審議工作,有些小組有時只有一個國家或地區參加。各國都理所當然地認為別國會積極地介入。應該可以預測地,在中國入世的第四個年頭應會有很多國家將不會忽略他們的權利。隨著中國關稅和市場准入門檻的大幅降低,WTO會員一定會更為積極地運用過渡性審議這個世貿組織的特殊多邊機制,而中國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監督和嚴峻的考驗。
最後必須指出者,美國在WTO貿易政策檢討機制下,充分地藉著與其相關業者之合作,透過雙邊會議及WTO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會議之TRM議程,持續地對中國提出各種承諾實現與進度上之事證與壓力,以確保中國大陸確實履行入會承諾,並獲得歐日澳各國之支持,實是值得國人學習與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儷容與曾啟彰,《中國金融業入會承諾之檢討》,WTO電子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2005年3月31日。
2.貿易局雙邊一组,美國貿易代表署有關2004年中國大陸旅行WTO入會承諾報告摘譯,民國九十四年。
3.簡永光,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台灣金融研訓院,民國九十二年。
4.Whalley,John(2003),《Liberalization in China’s Key Service Sectors Following WTO Accession:Some Scenarios and Issues of Measurement》,Industry Canada Conference on Services Industries and Knoledge-Based Economy,Winnipeg,Oct. 16-1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