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票券金融公司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補充規定


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33490號函准予備查
本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本補充規定依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訂定。
二、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 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 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三) 主管、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或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票券業務訓練課程二期次以上或累計三十小時以上,但主管、副主管不在此限。
前項票券業務訓練課程係指台灣金融研訓院或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均應包括票券業務課程)、票券稽核研習班或票券業務研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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