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91年6月18日正式成立,本會配合政府推行金融政策、積極配合主管機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各項措施,並肩負促進貨幣市場發展、協調同業關係以及增進同業共同利益等責任。民國60年以前,國內金融以傳統的公營銀行體系為主,隨著經濟發展由進口替代轉型為出口擴張,外匯存底快速累積貨幣供給額攀升,通貨膨脹問題浮上檯面,62年中央銀行首次發行乙種國庫券。劉大中等6院士63年建議成立貨幣市場,主張控制貨幣供給以穩定物價,並促進資金利用的效率化、利率自由化的發展,並可成為央行調節金融的場所。央行並和財政部聯合推動銀行發行銀行承兌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鼓勵企業發行商業本票,逐步建立貨幣市場。

64年12月公佈「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由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分別籌備成立中興、國際及中華3家票券金融公司。在票券金融公司開放新設前,3家票券金融公司共組「台北市票券金融事業協會」。

81年5月起分二階段開放銀行辦理票券金融業務,第一階段先開放兼營短期票券經紀、自營業務。82年10月公佈「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將兼營票券之銀行與專業的票券金融公司均納入該辦法管理。83年8月修正「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為「票券商管理辦法」,增列票券金融公司新設的法源。84年開放銀行辦理第二階段短期票券簽證與承銷業務,並核准票券金融公司開辦政府債券自營與經紀業務,84年修正「票券商管理辦法」,允許票券商擴大營業項目及轉投資。另外,因應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並落實對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90年頒布「票券金融管理法」,貨幣市場業務正式取得法律位階。

84年開放票券金融公司新設,陸續有大中、大眾、宏福、萬通、萬泰、聯邦和玉山等7家新票券金融公司加入,連同3家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家數達10家,跨越商業團體法規定的5家門檻,85年4月8日成立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並於91年9月併入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嗣後又有中信、中央、大慶、富邦、台新、力華等新票券金融公司加入,84至87年間,共核准13家票券金融公司新設,高峰期合計有16家專業票券商。

88年宏福票券更名為台灣票券,大眾票券90年併入大眾銀行,91年萬泰票券併入萬泰銀行,中央票券92年更名為華南票券,中興票券於95年6月更名為兆豐票券,另外95年12月富邦票券、玉山票券分別併入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後。97年初力華票券更名合作金庫票券,97年4月、5月中國信託票券、華南票券併入銀行, 99年8月聯邦票券併入銀行,而100年1月台新票券亦併入銀行在金融整併政策下,專業經營的票券金融公司僅有8家。

銀行業於91年7月起陸續加入中華民國票券商業同業公會,91年底共57家銀行兼營票券業務。92年世華與國泰合併為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購併萬通銀行,遠東銀行退會,華泰銀行新加入本會會員。93年法國里昂信貸銀行與法商東方匯理銀行合併。94年富邦與台北銀行完成合併,中興銀行由聯邦銀行概括承受。95年多倫多道明結束台北分行在台營業退會,農民銀行、交通銀行以及台北商銀均因合併辦理退會。

96年中央信託局併入臺灣銀行、花蓮企銀併入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復華銀行更名為元大銀行,華僑銀行併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97年金融整併持續進行,上海匯豐銀行概括承受中華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概括承受寶華銀行會籍更名,渣打國際商銀再取得美國運通銀行在台分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與負債。

99年慶豐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及營業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之公開標售,被概括承受程序完成辦理退會。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自99年4月17日起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並改名澳商澳盛銀行。99年5月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匯豐(台灣)商業銀行。101年4月新加坡星展銀行終止兼營票券業務,同月新加坡星展(台灣)加入為本會會員。

102年4月澳商澳盛銀行在台分行主要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新設立之子銀行澳盛(台灣)商業銀行,並加入會員。104年萬泰銀改名凱基銀行,同年花旗在台分行、澳商澳盛在台分行均不再兼營票券業務申請退會,105年5月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月英商渣打台北分行均不再兼營票券業務而退會。107年大眾銀行併入元大銀行。108年4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主要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由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分公司承受,一退一入兼營票券金融業務銀行會員家數維持39家。日盛銀行112年4月1日併入台北富邦銀行,兼營票券金融業減為38家。

另自93年10月起陸續有大華證券、元大京華證券、寶來證券、台證綜合證券、富邦綜合證券、建華證券等6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的綜合證券商加入。94年再加入元富證券、群益證券2家,合計8家證券商兼營票券業務。96年建華證券更名為永豐金證券,元大京華與復華證券合併更名為元大證券。97年大華證券、98年寶來及台證證券申請終止兼營票券業務辦理退會,100年7月群益證券更名為群益金鼎證券。101年2月金管會核准富邦證券申請終止兼營票券業務,3月大華證券重新加入會員,4月元大證券合併寶來證券,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104年6月再更名為元大證券)。102年4月大華證券終止兼營票券業務退會,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券商會員減為4家。

至113年底之票券商統計,有8家專業經營的票券金融公司及38家銀行、4家券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共50家票券商為本會會員。另97年起臺灣集保結算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3家為本會贊助會員,合計會員家數為53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發行人簡化融資性商業本票簽發作業及降低風險需求,並為提升發行效率與安全性,暨減少票券商人工收送實體票券之作業負擔及避免遺失風險,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及第66條規定,106年5月3日無實體的登錄形式商業本票取得法源,106年9月18日上線實施,為進一步簡化發行作業,發行文件電子化於107年10月29日上線。109年10月26日則先推出票券商間次級市場成交單據電子遞送服務,111年6月27日起票券商經投資人同意後,得透過集保系統將成交單據電子遞送通知投資人。而金管會委託集保建置之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機制,111年7月起取代單一申報窗口啟動應用程式介面(API)單軌申報。

為避免企業信用過度擴張、免保證商業本票(免保CP2)發行過度集中特定產業,及有助投資人了解個別企業信用擴張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邀集中央銀行、中央存保、票券公會、銀行公會及集保結算所,共同研商強化票券商承銷及持有免保證商業本票風險控管措施,請票券公會於自律規範中,增訂個別發行人免保CP承銷限額、票券商應提供個別發行人免保CP發行餘額占淨值比與所屬產業免保CP發行總餘額等,於108年4月起實施。111年再增訂辦理非國營事業免保證商業本票承銷業務應對同一產業訂定承銷限額,以及發行人發行之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人淨值之3倍,逾限之發行人給於3年內降至3倍的緩衝期,並將資金用途納入免保聲明書。

本會依據商業團體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設立,每家票券商均指派會員代表,定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理事17人組成理事會,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下設7個委員會分別研究相關業務事項:「票券業務委員會」、「債券業務委員會」、「授信業務委員會」、「會計及風控委員會」、「資訊業務委員會」、「業務發展委員會」以及「法規委員會」。

在主管機關與會員間,本會扮演著橋樑的角色,負有下列各項使命及功能:協助政府推行金融市場政策;研究建議並執行票券金融業相關法令;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調節同業間業務爭議;促進票券金融同業的業務發展;釐訂會員間共同性的各項業務規章;整理、統計並分析貨幣市場的業務資料,供同業參考;辦理會員員工的互助、進修、聯誼、學術研究,並推行公益事業;聯繫國內外票券金融業者,並加強國際交流;辦理政府或機關團體委託的事項;辦理其他會員共同事務及依據法令規章應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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