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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簡稱CP2)又稱第二類商業本票,係工商企業為籌措短期資金所簽發的本票,經專業票券商或合格金融機構簽證、承銷後,流通於貨幣市場上。
融資性商業本票可分為金融機構保證發行與不需金融機構保證發行兩種。企業先取得金融機構授予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後,簽發本票,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是為前者。
根據2001年7月9日頒布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五條規定,融資性商業本票之發行人應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未經信用評等之企業所發行之商業本票應經已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金融機構保證。
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期限以天為單位,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企業可依本身資金需求狀況、利率結構,自由決定發行期間長短,靈活調度資金,所負擔之成本一般而言較向銀行短期融資為低,而且採公開發行方式,亦可提高公司知名度,為一被廣泛運用之短期票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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