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之結構變動
摘要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比例的變化往往會隨著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的程序而改變,通常直接金融比例會隨著金融市場之現代化程度而提高。大陸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其金融體系在經歷數次大規模的金融改革政策後雖已獲得相當程度的進展,然而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比重的變化卻未能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而產生較大的變動,使其間接金融在其金融體系中一直占有極大的比例。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大陸地區近幾年來其金融體系中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間比例的變化情形,並探討大陸直接金融發展之狀況以及主要的影響因素。大陸直接金融比重持續過低的主要原因在於其金融市場未能全面開放,上市公司篩選機制受到嚴重扭曲,加上國有股減持與股份釋出等國有業改革的工作一直無法順利推動,導致間接金融在大陸金融體系的運作中仍占有極大的比重,顯示間接金融仍為大陸一般民眾與企業的主要融資管道,其直接金融尚有相當大的擴充與發展空間。
1979年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大陸金融體系在經歷數次大規模的金融改革政策後已出現巨幅的變化,金融機構從原先中國人民銀行一家獨大轉變為多家銀行機構並存的,並已獲得相當程度的進展。而在大陸金融體系的運作上,由於大陸當局對其改革開放政策的推動仍堅持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路線,對金融市場的運作一直持著保留的態度,因此大陸金融活動一直是以間接金融為主。而在直接金融方面,大陸當局為因應對外開放與外貿發展上的需要,雖然在直接金融的運作上有嘗試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在上海、深圳等重要城市的試點運作,但範圍與額度均相當有限。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比例的變化是衡量一個國家地區金融發展進步與否的重要指標。其中直接金融市場係指需要資金的經濟單位,可發行本票、匯票、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工具,藉以取得所需要的資金;而擁有剩餘資金的經濟單位,亦可購入有價證券,藉以適當運用其資金的公開市場。而間接金融則是透過金融中介機構所進行之金融活動。
大陸當局推動金融改革雖然已有二十餘年的時間,但其金融體系一直以間接金融業務為主,雖然金融市場(直接金融)的發展在1980年代中期就已經開始有初步的發展,且到1990年代中期以後始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規模,但因其市場尚未全面開放,加上其國有企業股份制與國有股減持的推動並不順利,故其與間接金融相較之下仍有相當懸殊的差距。
本研究主要探討大陸地區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金融體系中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結構發展的變化,並就部分指標與相關政策的變動情形來探討其中的原因與問題之所在。
自1976年鄧小平上台後,有鑒於大陸經濟的持續惡化以及計劃經濟實施成效不彰,加上大陸自1971年進入聯合國後,大幅增加與國際社會接觸的機會;故認為有必要進行大幅度的改革開放,以與國際經濟活動能夠接軌,遂在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中決議推動經濟改革與對外開放的政策。由於大陸金融機構一直無法有效發揮其調節作用,因此在改革開放後金融改革亦同時啟動,逐步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首的中央銀行體系。在1980年代中期以後,為因應外資引進以及外貿發展需要,大陸當局開始推動金融市場試點運作並逐步擴大範圍,使大陸直接金融獲得相當程度的發展。
由於大陸是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朝向市場經濟的機制轉軌發展,因此大陸的金融改革促使其金融體系結構產生根本上的重大變革,很多新的經營管理觀念都必須要重新建立。然而在整個大陸金融改革的過程中,經過二十餘年來的金融改革後,大陸金融體系運作狀況中直接金融發展仍然不足,而間接金融在整個金融體系運作中仍占有極大的比重,其中的原因頗值得商確。首先我們就先從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改革政策的發展狀況進行了解。
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相關重要改革政策的發展情形請參閱《表1》:
表1
大陸歷年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相關重要改革政策發展情形
時間 |
間接金融 |
直接金融 |
備
註 |
1979 |
1.恢復與建立國家專業銀行,建立多元金融體系。 2.開始引進外資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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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共第11屆三中全會通過鄧小平經濟改革與對外開放政策。 |
1981 |
國務院發布《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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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國務院發布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為人民銀行轉型中央銀行催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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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1.中國人民銀行經由國務院核定,正式專責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2.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承接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貸業務。 |
開始實施企業股份制試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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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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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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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設立首家證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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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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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 2.國務院頒布「證券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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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人民銀行公布利率管理暫行規定,確定人民銀行為利率主管機關。 |
1.於上海與深圳選擇12家公司試點發行B股。 2.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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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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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 2.開始開辦國債期貨業務。 3.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
中共十四大會議與鄧小平南巡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模式。 |
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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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禁止證券詐欺行為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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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1.成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政策銀行,負責政策性金融業務。 2.成立中國民生銀行,為大陸第一家民營銀行。 3.公布《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4.推動四大國有銀行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
1.證監會公布《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全國人大通過《預算法》,禁止政府向央行借款。 3.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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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1.制定中國人民銀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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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1.開放上海浦東地區外商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 2.公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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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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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監會公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證監委頒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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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開放深圳地區外商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 |
1.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併,正式成為大陸證券期貨主管單位。 2.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企業債券發行及轉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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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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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通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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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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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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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12月公布新版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
1.
B股開放當地持外匯帳戶居民買賣。 2.自3月17日起對於新股發行取消審批制,改採核准制。 |
大陸於2001年9月完成WTO入會文件採認(adoption),12月成為WTO正式會員。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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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公布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證監會公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3.公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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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3月確定籌設銀行業監管委員會,負責原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之銀行監督、審批、反洗錢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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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楊雅惠、龍嘯天(2003),大陸金融體制之研究—兼論台商融資管道與台灣銀行業赴大陸設點問題(中華經濟研究院經濟叢書),台北,中華經濟研究院;楊雅惠、劉孟俊、史惠慈、陳元保、王思粵、王儷容、龍嘯天(2003),兩岸證券市場競合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台灣證券交易所委託研究計畫),台北,中華經濟研究院。
根據《表1》所列之資料,以下就從大陸當局對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相關政策分別比較:
1949年大陸實行共產主義計畫經濟體制,在1949年至1952年間將所有股票交易所(天津及北京證交所)關閉。直到1980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撫順支行開始代理國營企業募股集資業務後,大陸證券發行市場開始復甦。初期大陸國營企業為彌補虧損及籌措資金,紛紛發行股票與債券,一時間大陸股份制企業紛紛成立,但因缺乏有效管理,使大陸初期證券市場交易處於極為混亂的狀態,直到1990年國務院頒布「證券交易管理辦法」,並先後在上海與深圳成立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始讓大陸證券交易逐漸步上正軌。
在法規方面,與直接金融相關的法規大多出現在1990年以後,但在公司法(1994年公布實施)與證券法(1999年公布實施)出現以前,證券市場相關法規大多以行政命令型態出現,據悉大陸90年代在證券市場方面的各種法規與行政命令就多達250種以上,內容上大多為與上市公司運作相關的規定,但是規定複雜且分散,一直到1998年證券法實施後才有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依據。這顯示大陸對於直接金融的法規化雖有相當程度的重視,但整體上缺乏有效的規劃與管理。
大陸「證券法」於1998年公布實施,所規範的範圍包括適用範圍、股票、債券發行條件、程序、證券交易一般原則、上市公司股票持股原則、上市公司收購條件、收購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與限制、證券交易所組織型態、組織成員及監督管理機關、規則、證券商設立條件、組成方式、業務種類及運作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算是目前對大陸證券市場最為完備的規範。然而由於以下的原因使得大陸直接金融無法健全發展[1]:
(一)證券市場由大戶操作,市場交易缺乏透明度:大陸證交所會員多為大型證券公司,具有市場組織者與參與者的雙重身份,且因資訊透明度不高,財報缺乏有公信力的會計師簽證,使大戶易於進行黑箱作業,並誤導散戶投資,影響交易秩序。
(二)上市公司篩選機制受到嚴重扭曲:大陸上市公司的數量雖然呈現穩定的成長,但主管機關在公司上市的核准上大多不是根據對公司經營發展的評鑑結果,而是根據政府部門的需要來決定,故大陸上市公司素質普遍不高,證券市場反而成為企業轉嫁風險至廣大投資者的重要途徑。
(三)國有企業股份制與國有股減持的推動成效不彰,使大陸股市發展無法真正反映其市場狀況,加上許多企業不當投放資金到股市進行投機炒作,嚴重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
此外在市場開放的部分,現階段大陸證券市場的操作仍以境內人為主,僅有開放B股與H股等供外資運作,此外就是近年來有條件開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大陸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整體而言其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幅度相當有限。雖然大陸當局在加入WTO的談判中曾經就金融市場開放的部分作出許多相關的承諾,然而因為大陸方面有入會後三至五年間的緩衝期條件,因此從目前大陸金融市場發展的情形來看,還是以漸進的方式以逐步擴大開放的程度,但由於其開放的速度過於遲緩,不禁令人懷疑大陸當局屆時是否可以達到全面開放市場的承諾。
在間接金融部分,大陸自1979年確立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就開始進行金融機構的改革,首先進行的就是將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予以恢復,以結束過去以中國人民銀行獨大的單一化金融體系;而後自1984年進一步建立中央銀行體制後再逐步增加各種公民營金融機構的設立;而自1979年起亦開始開放外資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置據點,並在80年代中期逐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大陸進行有限度的經營活動。
而在法規的部分,間接金融的相關法規同樣是先以國務院頒布或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行政命令為主,待金融體系發展到較具規模的階段後再尋求較為完整的立法(如1995年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等),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亦在1996年實施;而後為因應加入WTO的需要,大陸當局亦持續對相關法令提出檢討並進行修正以符合相關的要求,包括2001年修正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配合入會的要求以及2003年決定設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地位。
大陸間接金融的主要規範為1995年公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法,該法規範的範圍包括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對存款人的保護、銀行業務的規範、財務會計、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基本上商業銀行法已將過去林林總總的規定予以整合,並賦予主管機關一個強而有力的法源依據,然而由於大陸當局近幾年來在持續推動多項金融改革,監管體系亦作出重大的調整,使大陸商業銀行法的規範內容逐漸不符實際需求,有必要進行大幅度的改革。
雖然大陸在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改革的發展過程都是先從諸多的行政命令開始做起,而到90年代中期以後體系發展較為成熟時始將之彙整成為較為完整的法律規範。但實際上兩者的發展之所以出現懸殊的差距,主要原因在於開放以後大陸間接金融的發展主要是由一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所分出並擴大,基本上就已有一定的基礎(如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建設銀行等原本就在
50年代初期併入中國人民銀行,至1979年始恢復),而且相關的業務亦持續在進行,不像直接金融的發展自中共建政以後就有二十餘年的時間完全處於停滯的狀況,而到改革開放後其直接金融部分可說是處於百廢待舉的情形,一切都必須從頭來過。而且直接金融的融資方式主要透過金融市場運作,而金融市場是以市場機制(Market-based
system)為主的運作模式,相關的金融商品則大多自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引進,這與大陸以社會主義為主的經濟體系有相當程度的觀念衝突,無論是其企業或個人對金融市場相關商品的接受程度都不高。
直接金融的發展係以資本市場的運作為主,主要包括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而間接金融則是以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為主。本研究在進行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比較上係以金融機構放款餘額與有價債券發行餘額作為比較之標的,並將之分別以存量部分與流量部分進行討論。此外本研究亦將機構數列為分析比較的標的,其中間接金融部分為各種金融機構的家數,而直接金融機構則分別就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家數進行分析。
在直接金融部分,自改革開放以後,大陸當局在80年代中期即已開始嘗試金融市場的運作,主要包括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等兩大部分,而從大陸各階段的金融改革過程中顯示,大陸當局在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發展上雖然都有相關政策與法規的提出,但由於間接金融部分的運作長期以來即一直在運作中,反之直接金融的發展在改革開放前已停頓二十餘年,雖然在開放初期曾有過迅速的發展,但因缺乏有效管制而一度出現過熱現象,導致有關單位對其實施多次的控管措施而限縮其發展規模。故就整體而言,雖然大陸直接金融的發展規模在90年代以來就相當迅速,但就其總體額度上來看卻遠不及間接金融,因此在整個金融體系運作上,直接金融所佔比重與間接金融相較一直是相當懸殊的(見《表2》)。
表2
大陸金融機構放款餘額與有價證券發行餘額之比重
(存量部分)
單位:億元人民幣
時間 |
金融機構放款餘額 |
有價證券發行餘額 |
合
計 |
金融機構放款 比例 |
有價證券發行比例 |
1991 |
21337.8 |
2268.53 |
23606.33 |
90.39% |
9.61% |
1992 |
26332.9 |
2447.10 |
28780.00 |
91.50% |
8.50% |
1993 |
32943.1 |
3334.37 |
36277.47 |
90.81% |
9.19% |
1994 |
40810.1 |
4198.87 |
45008.97 |
90.67% |
9.33% |
1995 |
50538.0 |
5933.33 |
56471.33 |
89.49% |
10.51% |
1996 |
61152.8 |
7410.65 |
68563.45 |
89.19% |
10.81% |
1997 |
74914.1 |
9764.35 |
84678.45 |
88.47% |
11.53% |
1998 |
86524.1 |
13646.56 |
100170.66 |
86.38% |
13.62% |
1999 |
93734.3 |
17851.22 |
111585.52 |
84.00% |
16.00% |
2000 |
99371.1 |
21382.09 |
120753.19 |
82.20% |
17.71% |
2001 |
112314.7 |
25238.73 |
137553.43 |
81.65% |
18.35% |
2002 |
131293.9 |
- |
- |
- |
- |
註:有價證券發行餘額之資料在1995年以前皆為年末餘額資料,1996年起股票部份為A股當年發行額資料,債券部份則仍為年末餘額資料。
資料來源:1.《中國金融年鑑》2002,1998,1996,1995,1994。《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季報》2003年第一期。
2.
1991年至1993年資料引自楊雅惠、龍嘯天,<大陸金融改革與開放之研究>,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1999年7月,頁153。
在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時間序列的比重變動情形上,由《表2》的資料得知,大陸間接金融在其整體金融體系的運作中一直維持在80%以上的水準,這顯示大陸金融體系中對於以間接金融方式融資的依賴度仍然很高,一般民眾與企業對融資的需求還是以向金融機構信貸為主。而在其比重變動的情形上,1995年以前的間接金融所佔之比重多在90%以上,除了1992年間因企業債券的發行浮濫致使間接金融業務比重降低外,其餘時間都維持在相當高的比重,而且在總額度上亦有相當幅度的成長(1991-1995年間間接金融年成長率均在20%以上)。而在1995年以後,間接金融部分因金融機構放款成長率有出現緩和的趨勢,故間接金融的比重略有下滑的情形,但基本上仍維持在81-89%之間的高比重水準,顯示大陸民間與企業仍多依賴間接金融的融資方式,短時間之內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比重應不會出現較大的變化。
雖然大陸在近幾年的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發展在存量部分之結構上未出現重大的變化,但若從新增融資量的結構(流量部分)上則可以看出部分特殊之處。從表3的數據可以看出,近幾年大陸金融市場在融資之增加額度上,雖然最近數年金融機構貸款(直接金融)部分的比重還是很大,但其數值與存量部分《表3》的數據比較起來,直接金融部分的比重卻有明顯地增加,然而直接金融的比重增幅卻自2002年起開始出現下滑的情形,顯示大陸直接金融的發展規模仍然不足,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表3 大陸金融體系融資狀況表 (流量部分)
|
全年新增融資額度(億元人民幣) |
比
重(%) | |||||||||||||||
2001 |
2002 |
2002上半年度 |
2003上半年度 |
2001 |
2002 |
2002上半年度 |
2003上半年度 | ||||||||||
金融體系 融資總量 |
16555 |
23976 |
10734 |
21272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金融機構 貸款 |
12558 |
19228 |
8667 |
19033 |
75.9 |
80.2 |
80.7 |
89.5 | |||||||||
證券市場融資總額 |
國債 |
4997 |
2598 |
4748 |
3461 |
3067 |
1575 |
2239 |
1824 |
24.1 |
15.7 |
19.8 |
14.4 |
19.3 |
14.7 |
10.5 |
8.6 |
企業債 |
147 |
325 |
75 |
65 |
0.9 |
1.4 |
0.7 |
1.6 | |||||||||
股票 |
1252 |
962 |
417 |
350 |
7.6 |
4.0 |
3.9 |
0.3 |
資料來源:凌濤,大陸金融監管體系及其運作(第九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論文輯要),台北,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2003年11月,頁33。
另外,我們以金融機構數與證券商家數以及上市公司家數的成長比較來衡量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發展狀況。由於大陸原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一直缺乏西方經濟體系的經營管理觀念,故其在推行企業股份制的時間並不算長,而大陸上市公司的成長情形可在相當程度上反映其企業股份制的推動成效。而證券商家數則是反映其證券市場發展活絡的程度。從《表4》的資料觀之,從機構數的數值來看,大陸金融機構數量遠高於其上市公司與證券商的數量,但其金融機構的結構絕大部分為四大國有銀行與農村信用社,較進步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外商銀行居於少數。但若從增幅來看,則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成長的速度就相當的驚人,1991年時其上市公司只有14家,但在次年隨即「翻兩番」達到53家之多,1993年時更驟升到183家,其後每年都有相當程度的成長,到2002年時更是達到1160家之多。其中1992與1993年出現倍數成長的現象,主要是因為1990年代初期股市的成立以及1992年鄧小平在廣東南巡時發表持續改革開放政策時所作出的因應措施。其後則出現較不規則的波動,到1998年以後則受到亞洲金融風暴以及隨之而來的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使得上市公司增加的幅度趨緩。
而在證券公司(證券商)部分,90年代以前大陸證券公司的發展主要是以債券的交易為主,自1991年股票市場開始迅速發展後,使得證券公司獲得較大的發展,並開始經營股票承銷與買賣的業務。從《表4》的資料中顯示,大陸證券公司的發展除了在1991年到1992年間因受到鄧小平南巡講話的鼓舞而有較大幅度的成長外,其他時間則大多在90-100家之間,顯示大陸當局對於證券公司的成立在初期的政策是以鼓勵方式為主,但自1993年以後因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以及加強對財務公司與證券公司的整頓與管理,因此對證券公司的設立作出較嚴格的管制;1997-1999年則因亞洲金融風暴與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加上大陸當局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熱採取降溫的措施,使其證券公司的發展一度停頓,直到1999年證券法的通過,賦與證券市場運作的法源,加上大陸當局為因應加入WTO後擴大市場規模的需要,使證券公司設立數量得以增加。
大陸證券公司的分布亦與其區域經濟發展的狀況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在大陸西北與西南地區,證券公司僅有寥寥數家,而大多數的證券公司則集中在上海、廣東與江蘇等東南沿海的經濟發達地區,以支撐當地發達的經濟活動[2]。
表4
大陸金融機構數與證券商、上市公司家數歷年變動情形
時
間 |
金融機構數 |
證券商家數 |
上市公司家數 |
1991 |
188559 |
66 |
14 |
1992 |
181959 |
87 |
53 |
1993 |
199618 |
91 |
183 |
1994 |
213760 |
91 |
291 |
1995 |
221480 |
97 |
323 |
1996 |
225063 |
94 |
530 |
1997 |
226145 |
90 |
745 |
1998 |
212090 |
90 |
851 |
1999 |
196772 |
90 |
949 |
2000 |
170311 |
101 |
1088 |
2001 |
- |
- |
1160 |
資料來源:2002中國統計摘要,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年中國統計年鑑,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1999、2000、2001年中國證券市場年報,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改革開放以來,大陸經濟發展一直持續高度的成長,即使在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及隨後的全球經濟不景氣,對大陸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影響還是相當有限。金融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主要扮演資金融通的功能,因此在一般的情形下,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大致上是呈現正向發展的關係。以下就大陸直接金融、間接金融與經濟發展(本研究採用大陸的GDP)的情形進行分析比較。
首先在間接金融部分,從《表5》與《表6》的資料分析,金融機構貸款(間接金融)部分的發展在1992-1997年都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這主要是因為1992年鄧小平在南巡廣東時發表持續深化改革開放措施的講話,對國內經濟起了一定的激勵作用,進而帶動大陸 各項產業的發展,使企業增加對資金的需求;而在這段期間內其成長情形則多在21-25%的高成長率,而在1997年以後呈現緩降的情況,但至2000年時則又有緩升的情形出現;而且從《表6》顯示,間接金融的發展情形與大陸GDP的發展情形基本上係處於正向的發展,顯然大陸間接金融的發展與經濟發展有其關聯性。
表5
大陸直接金融、間接金融與GDP發展情形比較
單位:億元人民幣
時間 |
金融機構放款餘額 |
股票籌資額 |
國債發行額 |
企業債發行額 |
國民生產總值(GDP) |
1991 |
21337.8 |
5.00 |
443.99 |
249.96 |
21617.8 |
1992 |
26332.9 |
94.09 |
577.82 |
683.71 |
26638.1 |
1993 |
32943.1 |
375.47 |
383.69 |
235.84 |
34634.4 |
1994 |
40810.1 |
326.78 |
1139.45 |
161.75 |
46759.4 |
1995 |
50538.0 |
150.32 |
1543.56 |
300.80 |
58478.1 |
1996 |
61152.8 |
425.08 |
3272.37 |
268.92 |
67884.6 |
1997 |
74914.1 |
1293.82 |
3843.29 |
255.23 |
74462.6 |
1998 |
86524.1 |
841.52 |
5609.66 |
147.89 |
78345.2 |
1999 |
93734.3 |
944.56 |
4015.00 |
158.20 |
81910.9 |
2000 |
99371.1 |
1540.86 |
4657.00 |
83.00 |
89404.0 |
2001 |
112314.7 |
1181.67 |
4884.00 |
- |
95933.3 |
2002 |
131293.9 |
779.75 |
- |
- |
- |
資料來源:1.《中國金融年鑑》2002,1998,1996,1995,1994。《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季報》2003年第一期。
2.
1991年至1993年資料引自楊雅惠、龍嘯天,<大陸金融改革與開放之研究>,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1999年7月,頁153。
表6
大陸直接金融、間接金融與GDP成長率比較
時間 |
金融機構 放款餘額 |
股票籌資額 |
國債 發行額 |
企業債 發行額 |
國民生產總值(GDP) |
1992 |
23.41% |
1781.80% |
30.14% |
173.53% |
23.22% |
1993 |
25.10% |
299.05% |
-33.60% |
-65.51% |
30.02% |
1994 |
23.88% |
-12.97% |
196.97% |
-31.42% |
35.01% |
1995 |
23.84% |
-54.00% |
35.47% |
85.97% |
25.06% |
1996 |
21.00% |
182.78% |
112.00% |
-10.60% |
16.09% |
1997 |
22.50% |
204.37% |
17.45% |
-5.09% |
9.69% |
1998 |
15.50% |
-34.96% |
45.96% |
-42.06% |
5.21% |
1999 |
8.33% |
12.24% |
-28.43% |
6.97% |
4.55% |
2000 |
6.01% |
63.13% |
15.99% |
-47.53% |
9.15% |
2001 |
13.03% |
-23.31% |
4.87% |
- |
7.30% |
2002 |
16.90% |
-34.01% |
- |
-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但若從信貸內容來看,從《表7》資料可以看出,大陸間接金融主要對象為國有企業,其比重曾一度在70%以上,到2000年時則降到55%;但國有企業貸款比重降低並未完全反映在非國有企業(含三資企業)身上,非國有企業取得貸款比重一直維持在10-15%的水準,其中三資企業更只有1-4%,顯示國有企業貸款比重雖然降低,但未能真正讓需要融資的企業取得資金,反而在「其他短期貸款」項目出現大幅增長(1994年比重僅6.60%,2000年卻高達22.19%),但這部分的貸放對象尚無法確認,故其實際流向仍有待商榷。另外,長久以來國有銀行對於國有企業的融資多未經過嚴謹審查程序,導致許多貸款無法收回,這也是大陸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重持續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
表7 大陸間接金融的貸款結構
單位:億元人民幣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
|
總額 |
比重 |
總額 |
比重 |
總額 |
比重 |
總額 |
比重 |
總額 |
比重 |
總額 |
比重 |
總額 |
比重 |
短期貸款 |
20948.7 |
100% |
33372 |
100% |
40210 |
100% |
55418 |
100% |
60613.2 |
100% |
63887.6 |
100% |
65748.07 |
100% |
國有獨資企業貸款 |
21075.3 |
78.21% |
25411.1 |
76.14% |
30519.7 |
75.90% |
36474.3 |
65.82% |
39202.6 |
64.68% |
39316.6 |
61.54% |
36504.88 |
55.52% |
工業貸款 |
9948.3 |
36.92% |
11774.7 |
35.28% |
14213.3 |
35.35% |
16526.6 |
29.82% |
17821.5 |
29.40% |
17948.9 |
28.09% |
17019.33 |
25.89% |
商業貸款 |
10509.8 |
39.00% |
12837.1 |
38.47% |
15332.6 |
38.13% |
18356.6 |
33.12% |
19752.4 |
32.59% |
19890.8 |
31.13% |
17868.5 |
27.18% |
建築業貸款 |
617.2 |
2.29% |
799.3 |
2.40% |
973.8 |
2.42% |
1591.1 |
2.87% |
1628.7 |
2.69% |
1476.9 |
2.31% |
1617.05 |
2.46% |
農業貸款 |
1143.9 |
4.24% |
1544.8 |
4.63% |
1919.1 |
4.77% |
3314.6 |
5.98% |
4444.2 |
7.33% |
4792.4 |
7.50% |
4888.99 |
7.44% |
非國有獨資企業貸款 |
2950.6 |
10.95% |
3710.2 |
11.12% |
4448 |
11.06% |
7313.5 |
13.20% |
8539.1 |
14.09% |
9726.2 |
15.22% |
9765.17 |
14.85% |
鄉鎮企業 |
2002.4 |
7.43% |
2514.9 |
7.54% |
2821.9 |
7.02% |
5035.8 |
9.09% |
5580 |
9.21% |
6161.3 |
9.64% |
6060.78 |
9.22% |
私營及個體企業 |
155.9 |
0.58% |
196.2 |
0.59% |
279.8 |
0.70% |
386.7 |
0.70% |
471.6 |
0.78% |
2985.8 |
4.67% |
3049.79 |
4.64% |
三資企業 |
792.3 |
2.94% |
999.1 |
2.99% |
1346.3 |
3.35% |
1891 |
3.41% |
2487.5 |
4.10% |
579.1 |
0.91% |
654.6 |
1.00% |
其他短期貸款 |
1779 |
6.60% |
2705.9 |
8.11% |
3323.2 |
8.26% |
8315.9 |
15.01% |
8427.2 |
13.90% |
10052.4 |
15.73% |
14589.03 |
22.19% |
全部各項貸款總額 |
39976 |
- |
50544.1 |
- |
61156.6 |
- |
74914.1 |
- |
86524.1 |
- |
93734.3 |
- |
99371.07 |
- |
短期貸款佔全部貸款比例 |
67.41% |
- |
66.03% |
- |
65.75% |
- |
73.98% |
- |
73.98% |
- |
68.16% |
- |
66.16% |
- |
*資料來源:林毅夫、李永軍、路磊(2001),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回顧和展望,北京,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頁20;2000年中國金融年鑑,中國金融,,2001年第二期,頁47。
儘管大陸金融機構貸款的成長速度逐漸趨緩,但其整體的貸款額度卻保持相當高的比重,顯示大陸間接金融仍然是大陸經濟活動中最為倚重的融資方式。
反觀直接金融的部分,在1992-1997年間曾經出現相當劇烈的變化,而這些變化多與其經濟發展的關聯性不大,而這些情形則因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不同的變動因素而出現更為顯著的差異,以下將分別就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來討論。
在債券市場方面,自改革開放以來,大陸債券市場發展就以國債(政府債券)為主,政府債券發行一直呈現較大幅度成長,以因應各項重點基礎建設的需要,尤其近幾年來長江三峽大壩興建、北京舉辦2008年奧運以及上海2010年世界博覽會等相關公共工程建設更是亟需可觀經費,對此大陸當局勢將大幅增加政府公債發行額度以因應之。而在企業債券方面,在1990年代初期,大陸國有企業的債券發行較為浮濫,且因缺乏有效管理與相關之法源依據,導致企業債券無法兌付的情形相當嚴重(占期末餘額10%以上),直到1993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實施以後,將債券發行審批權限由地方政府收歸中國人民銀行,同時並對企業發行債券作出較嚴格的規範,始逐漸遏止企業債券不當發行,但企業債券發行量亦出現大幅萎縮。由大陸國債與企業債發展狀況觀之,顯示大陸將債券發行的主控權牢牢掌握在政府的手中,而對企業債券的審批亦不完全依企業經營狀況等條件為依據,以致企業無法透過債券發行的方式有效進行融資的活動,因此儘管大陸經濟發展持續成長,但企業債券發行卻未能呈現正向的發展。
在股票市場部分,由於大陸當局在企業股份制的推動上速度相當緩慢,且相關公司法規不足,使其股票市場無法依照市場經濟規則有效運作。雖然1987年在深圳就有證券公司的設立,且上海證交所與深圳證交所亦分別於1990、1991年成立,但事實上大陸股票市場成立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處在較為封閉的環境下運作,加上國有股減持釋出一直未見明顯的進展,國有企業仍有多達60%以上的股票未能釋出,造成了嚴重的市場扭曲。大陸股市在1992年以前,無論是在股票種類、股本與股票市值等都相當有限,直到1992年以後受到鄧小平南巡講話對國內經濟改革的激勵而獲得大幅度的發展,股票市場規模獲得相當幅度的擴大,甚至一度造成股市過熱的現象,對此大陸當局曾一度頒布《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關於清理人民銀行各級分行越權批設證券機構的通知》以及《關於證券機構跨地區立證券交易營業部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並展開對證券公司的清理,一度造成證券市場出現負成長的情形,但隨後當局擴大對外商的市場開放幅度以及允許境內民眾買賣B股,則又促使大陸股市的蓬勃發展。
前面兩節本研究已就政策法規與相關數據資料就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發展進行比較分析。大陸金融改革政策推動二十餘年,雖然在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發展上都提出不少的改革措施,然而由於大陸推動法治化的時間相當短暫,很多政策在推動初期都曾遭遇到脫序的現象,還是要依賴政治力量與行政手段來控管,然而這些政策措施對於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發展事實上形成程度不一的影響,這些影響力有時甚至超越市場機能本身的調節能力,使其市場運作機制往往徒具形式而無法發揮應有的效用。綜合以上各節的論述,我們將影響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結構變動的因素分列如下:
雖然大陸證券市場在表面上有相當程度的市場化,上市公司每年亦有相當的增幅。而在大陸企業上市的問題上,雖然在大陸證券法對於公司上市的程序與要件均設有許多詳細的規定,然而實際上大陸主管機關在進行相關的審查時並不完全依此標準進行,由於大陸的上市公司絕大多數為國有企業,這些公司上市多由政府的計畫安排,等於是市場的運作受到計畫權力所取代,故其運作相當容易受到政策變動的影響,加上大陸當局對於金融市場的運作上原本就有許多的限制,使得金融市場的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大陸間接金融的發展大多能隨著經濟發展呈現較穩定的成長,而直接金融則是因為受到大陸當局相關經濟政策以及宏觀調控的影響而出現較不規則的變化,更顯示其市場機制運作的困境與行政干預的痕跡。
行政干預的問題同樣也出現在間接金融,由於大陸間接金融的業務有極大的比重掌握在四大國有銀行手中,因此其信貸業務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非國有企業不易取得所需資金,然而近幾年來由於大陸國有銀行為處理其沈重的不良資產問題,加上加入WTO後面臨市場開放的競爭壓力,開始注意其信貸業務的品質,對非國有企業的信貸亦有逐漸放寬的趨勢。
在區域分布上,大陸證券市場的運作主要在東南沿海的城市中,無論是證券公司或上市企業亦多集中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而中西部地區則僅有在幾個主要城市有證券公司的經營,不像各類金融機構分布在全國各地區。此種在地域上出現的差距無法讓直接金融深入大陸各地,中西部地區民眾與企業不易利用直接金融的方式進行籌資,不利於直接金融的運作,而這也是大陸金融體系中間接金融比重持續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之一,顯示大陸當局在金融體系現代化的推動上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在直接金融部分,由於法治未能落實以及行政力量的嚴重干預,使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很多問題,包括證券市場交易缺乏透明度、企業財報缺乏有公信力的會計師簽證、上市公司篩選機制受到嚴重扭曲、企業與單位不當投放資金進行投機炒作等,這些作為均嚴重影響到證券市場的正常運作與交易秩序,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也是外資對大陸證券市場抱持保守心態的主要因素。
而在間接金融部分,大陸對於國內新增銀行的開放仍有很多限制,但在外資金融機構的引進在近幾年來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包括擴大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與區域範圍、逐步增加外商銀行經辦人民幣業務的許可等,使間接金融的競爭機制相較於直接金融而言是較為健全的。
改革開放後,大陸當局同步推動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首的中央銀行體系。而後在80年代中期以後,為因應外資引進以及外貿發展的需要,大陸方面亦開始推動金融市場的試點運作,使大陸在直接金融的運作得以獲得相當程度的發展。然而從整個金融改革的過程中,大陸直接金融的總體發展仍然不足,與間接金融相較之下還有很大的差距。
觀察大陸金融體系的發展,雖然從各種數據上顯示,大陸直接金融在整體上雖然有相當大幅度的發展,而且在最近幾年都有相當幅度的成長,但與間接金融相比較之下卻有著懸殊的差距,間接金融一直都占有絕對優勢的地位。這顯示大陸金融體系還是以間接金融的發展為主。而在與經濟發展的關係上,大陸間接金融的發展情形基本上與經濟發展的情形是呈正向關係,而直接金融部分就呈現出較大的起伏,主要原因是市場多次的過熱脫序而引發政府的干預所致。
另外大陸證券市場法治化在最近這幾年出現較具體的發展,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制定對於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較為明確的規範,但實際上大陸當局在證券市場管理、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的審批等問題的處理還是以行政掛帥,使相關法規形同具文,嚴重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
而在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結構變動的影響因素上,本研究提出的影響因素包括:行政力量的過度干預、區域分布上的差異以及市場運作機制不健全等,雖然這些因素對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發展都造成相當的影響,但整體而言對直接金融的負面影響較大,也限縮了大陸直接金融的整體發展。
而在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綜合比較,本研究將之整理臚列在《表8》:
表8
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綜合比較
項
目 |
間接金融 |
直接金融 |
備
註 |
金融體系占有率 |
自1991年以來一直維持在80-90%,但逐年下降。 |
比重自1991年的9%逐步增至2001年的18%。 |
直接金融包括債券發行額與股票籌資額。 |
與經濟成長的 比較 |
與經濟成長呈現正向關係。 |
出現較大幅度的不規則起伏。 |
|
機構家數 |
1997年一度有22.6萬家,經整頓後2000年仍有17萬家。 |
上市公司由1991年的14
家成長到2001年時的1160家,漲幅達80倍。 |
大陸當局自1999年起開始對功能不彰的基層國有機構進行整頓裁併。 |
金融工具種類 |
主要為銀行信貸業務。 |
包括國債、企業債與股票。 |
|
機構分布情形 |
全國各地(以國有銀行與農村信用社為主)。 |
集中在上海、江蘇、廣東等東南沿海發達地區。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8》主要是將大陸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作一綜合比較,從比較的情形可見,大陸間接金融無論在運作規模與分布情形上都較直接金融廣泛,而其整體成長的情形也較為穩定。而綜觀大陸直接金融的發展,可以發現直接金融發展的速度雖然頗為迅速,但尚未能在全國普遍化,使得大陸直接金融只有分布在發達地區的中大型城市中,無法如同各類金融機構普遍分布在全國各地,自然影響到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比重;況且大陸金融市場相當容易受到政策變動的影響,加上其對金融市場的運作上有許多限制,主管機關又多無法落實法律規定,使得金融市場的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這都是間接金融在大陸金融體系中比重持續居高不下的主因,顯示大陸在金融體系現代化的推動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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