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二次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格測驗係指「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每年舉辦四次資格測驗。
本辦法所稱訓練課程係指「票券金融業務訓練課程」,每年舉辦四次訓練課程。
前兩項資格測驗及訓練課程之舉辦,得視情況調整之。
第三條 參加前條第一項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公務人員普通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或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 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四、 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前已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會登記在案者。

第四條 參加第二條第二項票券金融業務訓練課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限本公會會員所屬員工。
二、 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前已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會登記在案之管理人員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人員,係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之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第五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為「票券金融法規」與「票券金融實務」兩科。
前項資格測驗題型皆為選擇題,每科滿分為一百分,以每科測驗成績均達七十分以 上者為及格。
第六條 票券金融業務訓練課程,由本公會按實際需求另行訂定。
票券金融業務訓練課程,訓練課程及格標準,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本公會或認可機構之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者為及格。
第七條 本測驗與訓練課程由本公會舉辦。
前項訓練課程,本公會得視事實需要委託經本公會認可之機構辦理訓練,成績及格者,均由本公會核發結業證書。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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