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市場史
 
1971年以前,國內金融以傳統的公營銀行體系為主,作風保守,承作貨幣市場業務意願不高,再加上利率管制、固定匯率制度等,致使缺乏形成公開貨幣市場之條件。1971年以後,隨著經濟發展由進口替代邁入出口擴張之轉型期,形成外匯存底快速累積,導致貨幣供給額巨幅增加,促使國內物價節節上升,對國內金融安定造成威脅。金融當局鑒於當時缺乏調節金融之有效工具,為抑制通貨膨脹,乃採議中研院劉大中等六位院士建言。於當時匯率及利率管制的銀行體系外,積極推動建立機動匯率制度與籌設活潑健全的貨幣市場,以謀短期資金利用的效率化與促進利率的自由化,並為中央銀行提供控制貨幣供給與調節金融的場所。其成立沿革如下:
  1. 1971年前採行外匯管制及官定利率政策,造成信用資源分配不均,形成雙元性金融體系。
  2. 透過法制訂立形成貨幣市場信用工具:
    1. 1973年4月制定「國庫券發行條例」,同年10月首次發行乙種國庫券。
    2. 1974年秋季劉大中等六院士發表「今後台灣財經政策研討」,主張控制貨幣供給穩定物價,建議成立貨幣市場。
    3. 1975年3月台灣銀行開辦國內遠期信用狀,創造出銀行承兌匯票。
    4. 1975年7月修正銀行法第43條規定流動準備比率為7%。
    5. 1975年8月財政部核准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台灣銀行同年8月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3. 1975年12月5日公佈「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由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分別籌備成立中興、國際及中華三家票券金融公司。
    1. 1976年5月20日首次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
    2. 稅負措施上,1976年5月20日發行之信用工具利息所得須合併申報,1977年2月方公佈改採分離課稅。
    3. 1977年8月訂定銀行存款流動比率為5%,1978年7月提高為7%,短期票券可作為銀行流動準備之資產,提高銀行購買意願。
    4. 1978年11月發佈「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支機構審核要點」,於台灣中南部設立分支機構。
    5. 1979年中央銀行首次公開市場操作。
    6. 1980年11月中央銀行頒布「利率調整要點」後存款利率自由化。
    7. 1980年4月成立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8. 1982年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及第一類股票上市公司得發行無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
    9. 1983年增加買賣一年期以內之各種債券,為票券金融公司首次跨足債券市場領域。
    10. 國際票券、中興票券、中華票券三家公司分別於1986年、1990年及1994年以第一類股票上市。
  4. 開放時期:
    1. 1992年5月15日開放銀行兼營第一階段短期票券經紀、自營業務。
    2. 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1993年10月5日公佈「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並正式廢止1975年12月發佈之「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3. 上開管理辦理辦法於函送立法院備查時,立法院要求重訂,乃於1994年8月24日修正公佈「票券商管理辦法」,制定票券商設立條款,允許新票券金融公司設立。
    4. 1995年8月24日銀行開辦第二階段短期票券簽證與承銷業務及核准票券金融公司開辦政府債券自營與經紀業務。
    5. 1995年6月起∼1998年8月止間核准新設十三家票券金融公司合計有十六家專業票券商。其中大眾票券金融公司於2001年5月合併予大眾商業銀行,2002年萬泰票券併入萬泰銀行,目前有十四家專業票券商。銀行兼營票券商分二大部分:第一階段核准經營短期票券自營、經紀業務之本國銀行十六家,外商在台分行六家;第二階段核准經營短期票券簽證與承銷業務之本國銀行二十八家,外商在台分行十三家。
  5. 1995年12月31日修正「票券商管理辦法」,允許票券商擴大營業項目及轉投資。
  6. 2001年7月9日頒布「票券金融管理法」,自此貨幣市場業務正式取得法律位階。
  7. 貨幣市場形成過程以流程圖示如下:
貨幣市場信用工具產生
  1. 乙種國庫券產生(1972年10月)
  2. 銀行承兌匯票產生(1975年3月)
  3.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產生(1975年8月)
  4. 公佈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1975年12月)
營造貨幣市場環境
  1. 短期票券交易中介機構設立。(1976年5月)
  2. 修改銀行法第43規定流動準備比率為7 %。(1978年7月)
  3. 短期票券持有利息改採分離課稅,稅率為20%。(1977年2月)
制定管理規則成立專業票券商
  1. 1. 成立中興、國際、中華三票短期票券交易商。(1976年5月20日、1977年1月15日、1978年12月1日)
  2. 首次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CP2)。(1976年5月20日)
信用工具交易與利率決定
  1. 創造各項短期票券並導入市場交易。(1976年5月起)
  2. 透過中興、國際、中華三家交易商中介反映成交利率。(1976年5月起)
  3. 中央銀行首次公開市場操作。(1979年)
  4. 中央銀行同意「貨幣市場定價辦法」。(1980年)
  5. 中央銀行發佈「銀行業存款利率調整要點」,放寬利率管制。(1980年)
  6. 成全金融同業拆款市場。(1980年)
業務項目開放
  1. 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及第一類上市公司得發行無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1982年)
  2. 准許票券金融公司買賣到期日在一年期限以內之政府債券。(1983年)
  3. 開放銀行經營第一階段短期票券經紀、自營業務。(1992年5月15日)
  4. 1993年10月廢止「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取代以「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1994年8月24日再依據銀行法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制定「票券商管理辦法」,該辦法明定新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5. 開放銀行經營第二階段短期票券簽證、承銷業務同時核准票券金融公司開辦政府債券自營與經紀業務。(1995年8月24日)
市場競爭白熱化
  1. 專、兼營票券商大量設立,業務競爭激烈。(1995年6月起)
  2. 存放利息及買賣價差逐年縮小。
  3. 信用工具交易熱絡,交易量逐年擴大。
制定票券金融管理法
  1. 因應貨幣市場快速發展,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健全貨幣市場發展,制定「票券金融管理法」。(2001年7月9日)
  2. 相關票券管理法規於2001年12月底以前陸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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